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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 工時篇—「月休N天」如何合法操作?|沈以軒專欄

【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 工時篇—「月休N天」如何合法操作?|沈以軒專欄-HR

 

前幾期的白話勞動法,我們陸續介紹了法令所允許的三種變形工時制度。然而對不少基層勞工以及部份新手人資夥伴來說,還是感到懵懵懂懂,原因是不少中小企業在排班表時,可能只依「月休N天」的習慣給假(N=4~10),甚至將「月休8天」視為已經符合法令的制度,並不理會、甚至不知道何謂「變形工時」!然而即使是「月休8天」,在不計國定假日的前提下,一年僅休8*12=96天,距離一年52週的一例一休共104天,還少了8天。若未給加班費,顯然有違法的問題。但,即使雇主願給加班費,又該怎麼給?少了的休息日在哪裡?本期讓我們來看看「月休N天」要怎麼操作才合法。

 

操作前的基礎觀念

一、除非每週都能安排一例一休,否則只要有不平均排休的可能,肯定會需要「變形工時」制度。勞工可以不懂變形工時,而只顧每月排休天數,但若過於集中排休,違法受罰的卻是雇主。為了能從排班階段就符合法令規定,主管/人資/排班人員不可不了解變形工時。

二、二週、八週變形,都不能違反「七休一」原則,如果公司排休能夠不違反「七休一」,則利用八週變形操作「月休N天」會是不錯的選擇;反之,若公司有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天的需求,則只能透過四週變形操作「月休N天」。(四週變形說明:https://lihi1.com/O0hmz;八週變形說明:https://lihi1.com/INO15​

三、企業排休的名稱相當混亂,但例假、休息日、休假日(指國定假日與特別休假),均為法律的專有名詞,且高低位階不同,排班時需要區分重要性,故請務必統一名詞並了解其中差異。

四、例假位階最高,輕易出勤有違法的問題,不如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可憑給足加班費而免於違法。所以正常排定班表時,應優先排定例假,發現數量不足,務必要求勞工重排,不可妥協。國定假日遇到例假、休息日,都要退讓補假,位階較低,加上整日加班的成本比休息日低,故可放在休息日之後處理。準此,下面範例中的月休8天排休日性質,均是優先認列「例假」,剩餘者認列「休息日」,至於「國定假日」部分,建議就不要佔用8天額度,直接額外再行給假或加發出勤加倍工資吧!

 

範例一:月休8天(以八週變形操作)

一、以八週變形操作的好處,在於八週循環範圍比單一月份循環大,只要確實依循八週變形的基礎觀念排班,在不持續極端排班的前提下(例如:每週以排休2天為原則,若當週只排休1天或排休3天以上,儘量於前後相鄰週次進行平衡排休,即盡可能達成每二週排休4天的原則),如此縱使事後再補畫八週變形週期,應該尚可滿足八週內8例8休的要求。

二、八週變形須遵循「七休一」,各週排休相對平均,可直接參考每月月曆上「週六、週日」的天數,做為排休天數的參考(再次提醒:國定假日要在固定8天外再給假或加發工資)。若當月份「週六、週日」天數有超過8天,即為當月要給休息日加班費的天數。如此可確保整年度應給之例假、休息日。

三、每個月該給的休息日加班費都有了,至於哪一天為休息日加班?應於排出八週變形週期班表時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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