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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 特約篇—責任制簡介|沈以軒專欄

【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 特約篇—責任制簡介|沈以軒專欄-HR

 


108/5/23起,每月工資15萬以上的高階主管適用「責任制」;108/9/1起,住院醫師納入適用勞基法,並同時適用「責任制」。「責任制」再度引起勞資雙方的關注,但到底什麼是「責任制」?老闆說:「我們公司採責任制,不用打卡」是正確的嗎?責任制沒有工時限制、也不用給加班費嗎?有鑑於「責任制」常遭到誤解與濫用,本期讓我們來認識「責任制」。


「責任制」適用條件

責任制規範在勞基法第84-1條,雖然勞動條件比一般勞工寬鬆,但仍有一定的適用條件與法令限制,並非由勞資雙方任意約定而生效,相關的適用條件與可放寬的勞動條件參閱附件圖表


針對責任制適用條件補充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責任制適用對象僅針對勞動部公告的「工作者」,非依照行業別或是整個事業單位內共通適用。例如:保全公司內可能只有保全人員適用責任制,其他職類者(例如會計、業務人員)則否;資訊服務業內只有管理主管、研發工程師、維護工程師適用責任制,但其他人則不適用。


二、「工時上限」:責任制並非沒有工時上限,除少數特例以外(如航空空勤組員、住院醫師),大多每日正常工時上限為10小時、連同延長工時在內不可超過12小時。每月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總數,則在240小時至288小時不等(住院醫師例外)。


三、「出勤紀錄&延長工時」:既然工時約定書有正常工時、延長工時之區分,表示責任制仍會有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換句話說,仍須按日備置出勤紀錄(打卡),才能計算加班費。


四、「休息日?」:一例一休修法時,曾針對「責任制是否仍有法定休息日」有過一番討論。但以目前保全人員工時指引來說(https://bit.ly/2JXF9eJ),每月可約定的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在每天正常工時10小時的前提下,每月正常工作日出勤達24天;若再加上4至5天的例假,每月剩餘天數其實不足以容納法定的休息日天數。可見責任制工作者原則上並無法定休息日,除非勞資雙方對此有特別約定。


五、「國定假日」:責任制工作者雖然仍有國定假日權利,但雇主可以不受限於當日給與放假(即可事先約定於班表中排定調移國定假日),惟排定國定假日後要求勞工出勤,自須依第39條加倍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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