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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 工資篇—工資「平均」計算及適用時機整理|沈以軒專欄

【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 工資篇—工資「平均」計算及適用時機整理|沈以軒專欄-HR

 

勞動法令中,有不少將工資平均計算的狀況。這些名詞看起來都很像,甚至也有不同的名詞卻具有相同的內涵與計算方式。本期讓我們整理這些與工資「平均」計算的適用時機與計算方式(請留意:為求體系完整,針對「請假工資」與「加班費工資」之計算,將於之後再專章討論)。

 

附表說明:

一、特休折算工資

在折算特休未休日數工資時,其中一日特休工資的計算,如果是月薪制,基於民法對不連續月份的定義,以及例假、休息日依法工資照給,會應不分大小月均除以30計算。

 

二、原領工資

「原領工資」是計算職災的工資補償金時,作為補償金數額的說明。也就是「補償金數額」=發生職災前「原」本正常「領」到的「工資數額」。因此雖然看起來是不同名詞,但其實「原領工資」計算內涵與「一日工資」並無不同。

 

三、平均工資(六個月)

附表中的公式僅為基本計算概念,不過實際上要考慮的因素不少。而會用到平均工資的狀況中,屬資遣最為常見,底下以資遣為例,一步步說明:

(一) 決定期間:先依曆連續計算六個月(非180日)。假設2019/12/1資遣,當日將進行資遣費的計算(也就是「發生計算事由」),平均工資的計算期間為6/1~11/30(發生計算事由當日不計),計183日;又或者2019/7/21資遣,則平均工資的計算期間為1/21~7/20,計181日。(底下繼續以6/1~11/30為例)

 

(二) 排除不計入之日期:上述期間內,可能發生某些事件使勞工沒拿到完整薪資,而針對部份事件責任不在勞工的狀況,法令規定這些特殊狀況的日數和工資都不能納入計算平均工資。除了上面提到的「發生計算事由當日」以外,特殊狀況還包括:1.職災醫療期間;2.普通傷病假;3.產假/流產假、生理假、安胎假、家庭照顧假;4.不可歸責勞雇雙方的停工(如颱風假);5.留職停薪;6.合法罷工期間等(簡單說,就只剩請事假或是曠職期間,才可能計入平均工資計算)。須將以上這些狀況的日數及工資排除後,再向前補足計算日數與工資。舉例:計算期間6/1~11/30,期間內有6日半薪病假,則應將這6日的半薪抽離,並往前加計6日,仍然計算183日(5/26~11/30)的工資。

 

(三) 期間工資加總:只要是勞工在這段計算期間內可以請求的「工資」(包括加班費),都應納入計算。但請求時間點不在這段期間則不須計入,例如計算期間為5/26~11/30,則6/5所領到的5月份工資,雖然在期間內發放,但只有5/26~5/31的工資才計入;又例如未休特休折算工資,因為11/30還在特休可以排休的期間,12/1才能請求未休特休工資,所以也不納入計算。此外,這是一段連續月份的計算,因此計算不足月的日數工資時,不再一律以30日計算,而是按照實際大小月日數,依比例計算(5/26~5/31工資,依5月份工資*6/31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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