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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加班後,方才提出加班申請者,雇主得否拒給加班費?|簡文成專欄

勞工於加班後,方才提出加班申請者,雇主得否拒給加班費?|簡文成專欄-HR

 

問題:勞工於加班後,方才提出加班申請者,雇主得否拒給加班費?


回覆:
1.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第4項、第39條及第40條等,係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或使勞工於例假、休假加班之規定,而勞工確有加班之事實者,雇主自應依法定標準給付加班費。


2.雇主如未使勞工於正常工時後繼續工作或使勞工於休假加班,並就勞工主動加班乙事採取「加班申請制」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3月2日勞動2字第0960062674號函略以:「ㄧ、查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該法所列標準加給之。復查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其提供勞務時間仍應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工資,前經本會81年4月6日台(81)勞動2字第09906號函釋在案。基上,雇主如為減少不必要之加班,採取防止措施,規定延長工時應事先申請,經同意後始准,應無不可。二、本案事業單位如於工作規則內規定勞工要求延長工時應事先申請,經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始准延長,該工作規則如無其他違反強制規定等情事,應無不可。」是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同意,事業單位得於工作規則中規定勞工要求延長工時應事先申請,經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始准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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