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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從「武漢肺炎」整理分析傳染病請假假別與工資給付爭議|沈以軒專欄

【宇恒週報】從「武漢肺炎」整理分析傳染病請假假別與工資給付爭議|沈以軒專欄-HR

(衛福部疾管署 2/5 更新!)

 

武漢肺炎(2019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蔓延,雖然勞動部已針對防疫給假發布了新聞稿加以說明(https://bit.ly/2GzI2Ah),但仍有相當多夥伴陸續詢問相關給假事宜,本期週報將協助大家釐清整理包含武漢肺炎、A型流感等傳染病防治的給假方式。

 

一、傳染病分類及追蹤管理機制

傳染病依照致死率、發生率、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大致區分為五類,詳細分類可查衛福部疾病管制署的傳染病介紹

(https://bit.ly/3aSA3fD)。其中,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為第一類傳染病、新型A型流感為第五類傳染病,至於武漢肺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依照目前的風險程度,暫定為第五類傳染病。而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規定,第一類傳染病應隔離治療;第二、三類傳染病得於必要時隔離治療;第四、五類傳染病則是依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防治措施處置。
以下針對疾管署就「武漢肺炎」感染者與具感染風險者之追蹤管理機制整理如下(請務必參考最下方疾管署編製「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圖表,方能領略各種介入措施專業文字喔!):

【宇恒週報】從「武漢肺炎」整理分析傳染病請假假別與工資給付爭議|沈以軒專欄-HR

(舊圖)

(一)「武漢肺炎」感染者:

1.感染者隔離治療:檢驗為2019-nCoV陽性。強制隔離治療至連續2次檢驗為陰性。
(假別:因執行職務所致-【B】;因個人因素所致-【E】)

 

(二)「武漢肺炎」具感染風險民眾:

1.居家隔離(居家隔離14天):「武漢肺炎」病患之接觸者。須加強防護並監控體溫、限制行動禁止外出,否則依傳染病防治法開罰。
(假別:因執行職務所致-【C】;因個人因素所致-【F】)

 

2.居家檢疫(居家檢疫14天):到過感染區(目前為中國大陸湖北省,含武漢地區)。須限制行動、在家觀察14天、不可外出、不可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否則依傳染病防治法開罰。
(假別:因執行職務所致-【C】;因個人因素所致-【F】)

 

3.健康追蹤(主動監測14天):中港澳入境且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衛生主管機關禁行主動健康追蹤14天。未限制行動,但建議儘量在家休養避免外出,加強防護(配戴外科口罩)並監控體溫。
(假別:勞工請假休養監控-【G】;雇主要求隔離觀察-【D】)

 

4.自主健康管理(被動監測14天):有發燒/肺炎/呼吸道感染,但初步檢驗為2019-nCoV陰性。未限制行動,但建議儘量在家休養避免外出,加強防護(配戴外科口罩)並監控體溫。
(假別:勞工請假休養監控-【G】;雇主要求隔離觀察-【D】)

 

5.自我健康觀察(自我觀察14天):到過中國大陸(不含上述感染區)、香港、澳門。未限制行動,但仍應觀察14天減少外出,並特別注意防護,有相關症狀儘速就醫。
(假別:勞工自主隔離觀察-【H】;雇主要求隔離觀察-【D】)

 

二、雇主須主動給假類型

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公假必須有法令規定(此處「公假」不等同雇主自行給予的「公務外出假」),例如SARS期間通過的「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現已廢止),曾明文規定隔離期間應給予公假。

如今尚未針對「武漢肺炎」訂定任何條例命令,故針對勞工因傳染病防疫被強制隔離,目前(截至109年1月31日)並無法令課與雇主給予公假的義務。因此,雇主可能需要主動給假的狀況,大致有以下四種:

【A】.配合防疫工作(傳染病防治法§38):
防疫工作如果有進入公、私場所的必要,將由地方主管機關會同警察,通知場所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這些配合到場的人員,所屬單位應給予公假。

 

【B】.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者(勞工請假規則§6):
如果勞工感染傳染病醫療期間,是因執行職務所導致(如醫護人員因工作需求接觸病患),則屬職業災害,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

 

【C】.因職業上原因被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民法§267):
如果勞工因工作需求方前往中國疫區,雖未感染,但因此受衛生主管機關要求須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則勞工無法提供勞務屬雇主企業經營風險,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其檢疫/隔離期間,勞工得請求對待給付,雇主即應照給工資。

 

【D】.單純應雇主要求隔離(民法§487):
勞工未被衛生單位強制檢疫/隔離、且願意提供勞務,雇主為保險起見,仍要求勞工在家隔離,屬雇主片面拒絕受領勞務,則除工資照給、不影響全勤之外,勞工不必補服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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