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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正-年資較淺的勞工特休假變多了?|陽昇法律事務所
修正後的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換句話說,只要工作滿六個月就有特休假,而且低年限可以休的特休假天數也變多,例如滿兩年者從原來的一天增加到三天、滿三年從原來的十天增加到十四天、滿五年者從原來的十四天增加到十五天。
雖然最大天數還是三十天,但對於終身雇用制越來越少的台灣現行就業環境來說,這樣的修法可說是現實許多。
解密!為什麼我的特休假有0.6天?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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