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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和員工約定「試用期」是合法的嗎?|360d才庫事業群
案例 :
新星到新公司面試時,老闆有提到「試用期三個月」,由於上一間公司沒有這樣的制度,新星感到很疑惑。
他上網查詢勞基法,發現裡面沒有「試用期」的相關規定,所以詢問HR窗口「公司規定的試用期是合法的嗎?」
解答 :
台灣一般公司行號對於新進員工通常都會有「試用期」的規定,畢竟僅憑新進員工一開始的書面資料及短暫面試,確實難以確定新進員工是否符合公司的用人需求。至於「試用期」規定的合法性,勞委會曾以86年台勞資二字第035588號函謂:「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現行勞基法雖無明文規定試用期制度,但原則上只要不違背誠信原則,應為合法。
延伸案例 :
新星在「試用期」期間,若表現不符公司預期,是否可以直接解雇並不支付資遣費?
解答:
員工在試用期內,公司如果要終止勞動契約,仍必須依照勞基法資遣、解雇的相關法規辦理。雇主可按照勞基法第11條第5項,員工「不能勝任」為由解雇員工,並應提出明確的證據來佐證你認為該員工不適任的原因,並依照勞基法第17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發給勞工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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