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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和當初說好的不同該怎麼辦?(勞基法)|晚晴法律事務所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第2條第六款

工作內容被任意更動,甚至跟當時說好的完全不一樣,實在是讓人非常困擾的一件事。但其實勞動基準法第10-1條有規定,僱主們在變更員工們工作內容時,不能違反規定並帶給員工們不便。

前一篇文章中提到的例子,原本是打算做內勤行政工作,錄取後卻被要求做外勤的業務推廣和拉客戶的工作。這樣可能會給員工帶來額外的難度(例如:個性比較內向不適合與外人接觸)和不方便(例如:沒有汽車駕照)。
如果有保留在僱傭時所訂的勞動契約(書面、錄音等),就能主張僱主違反勞基法規定,讓員工做非約定且不適合的工作。並且依照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自行決定終止契約,另外按第17條要求支付工資

儘管如此,這件事整體看起來,勞工還是比較偏向被動的一方。除了能自己決定不幹了,好像沒辦法有其他比較有強制力能讓公司配合的作為。其實員工們還是可以先釋出善意與公司討論,公司不願配合就可以到勞工局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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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文由 晚晴法律事務所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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