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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保護的歧視??|蔡尚宏專欄
#身心障礙歧視禁止
基於勞動權益平等就業的維護,勞動法令涉及歧視的罰則都不輕。
在就業或工作上禁止歧視的法規,主要見於就業服務法。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違反者依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除了就業服務法的18種歧視態樣的禁止外,勞動上禁止歧視散見各法規,例如已通過但尚未施行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違反者依該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違反者依該法第38-1條規定,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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