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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之相關規範|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6】前稱「遞延一年」中的「一年」,係以特別休假年度為準而非曆日年。
【7】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工資,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係以結清日前最最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作為計算依據。
【8】承上,若是遞延之特別休假,則應回推至遞延時之工資計算,而非以現有工資計算喔。
【9】特別休假工資,倘係請休期間終止,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但若是契約終止而結清者,法無明文規範,得由勞資雙方協商,建議人資夥伴應事前告知勞工,以避免爭議產生。
修法歷程:
#特別休假 之規範,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57731號修正,並於次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此後,特別休假之🔺「排訂權即完全屬於勞工」,雇主無權拒絕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倘因經營所需與限制,雇主仍🔺「僅得與勞工進行協商」,不過協商若未果則仍回歸由勞工自行排定喔。
此後,又經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09781 號令修正公布第38條(即特別休假)之遞延規範,故於107年3月1日起,勞資雙方即可約定🔺「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得以遞延之」。
【勞基法小教室】-特別休假天數計算
本文由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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