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律】主管考績亂打,員工可以抗辯喔!|厝邊好律師
※公司如果亂打員工的考績,小心違法:
在每年年終,或固定期間,公司便會對員工進行績效考核的評定。
依照目前法院判決的情形來看 ,公司與勞工間會對「績效考核」發生爭執的情況,主要發生在前述第3種狀況。
也就是因為員工因為績效不好,「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無法勝任」而被終止勞動契約(被解雇)的情況。
多數時候,對於公司對員工打考績的決定上,法院原則上是尊重公司的判斷,畢竟唯有公司才能知道公司所需要的員工類型。
但如果公司打員工考績時,是用相當空泛的理由或評斷,並且以考績表現不好的理由將員工資遣或解雇,如果損害到員工的勞動權益,這時候公司就有可能是違法的。
這部分有一則地方法院的判決可以參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判決
「綜上所述,原告94年考績固為D等級,惟係受其請假辭職事件之影響,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其於94年度有何不能任工作之情事,自不足以據為資遣原告之理由,又被告所舉原告95年度考績考評D等級之事由,事涉主觀、空泛、或嫌抽象之評價,尚難憑取。縱認原告於95年度確有考績應評定D等級之事由,惟情節非屬重大,亦難遽認原告即係不能勝任工作」
因此,假如員工因為被公司說考績不好而被解雇,參照上述的解說,被解雇的員工便可以主張「公司的考績評定過於空泛、抽象、不夠客觀」而屬於不合法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違法解雇)。
※員工考績好壞會涉及到的法規,及影響權益的情形:
【情形:在勞工績效不好,且已經難以改善的情況下,雇主將勞工調職、減薪】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第1款: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情形:在勞工績效不好,且已經難以改善的情況下,雇主將勞工資遣】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 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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