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勞基法規範有哪些?責任制有加班費嗎?怎麼算?|法律010
責任制是合法的嗎?責任制適用什麼工作類別?法律010帶你了解勞基法訂定哪些責任制的規範?合法執行責任制的申請流程為何?以及最重要的,責任制員工有沒有加班費?怎麼算?
一、責任制與勞基法
「責任制」乍聽之下是職場惡夢,但其實在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中,對責任制是有規範、有條件限制,也有相對應的保障!責任制在勞基法中的主要條款是第84-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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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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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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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公司與員工都必須符合上述條款才能合法實施責任制,至於這條法規到底在說什麼?下面慢慢解釋給你聽,首先讓我們從責任制定義開始吧!
(一) 責任制什麼意思?淺談責任制定義
責任制英文:Exempt Employee,在國外為了方便少數職業性質較特殊的員工(例如運營管理、設計發想、製作等具有高度專業與創意產業的工作者)保有工作彈性,不受時間、地點限制的責任制度。
台灣為了避免資方濫用導致影響勞工權益,於是將責任制納入勞基法底下並進行規範,也就是前一段提到的第84-1條內容,適用責任制的員工會有下列幾點跟一般勞工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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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時:原本每日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勞基法第30條);責任制約定後可超過規定時數,但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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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工時:原本每日不能超過12小時,每月不能超過46小時(勞基法第32條);責任制約定後可超過規定時數,但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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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與休息日:原本每7日應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勞基法第36條),責任制約定後可以進行變動,但須給予加倍工資或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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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原本逢國定假日、節日,勞工都可以休假(勞基法第37條);責任制約定後可以進行變動,但須給予加倍工資或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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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夜晚工時:原本老闆不能讓女性在晚上10點到早上6點這段時間工作(勞基法第49條);責任制約定後可以進行變動。
(二) 責任制工作類別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4-1條〉,符合勞動部規定的責任制工作類別有下列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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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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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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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1條〉則對這些責任制工作類別有更進一步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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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管理人員:是指受雇主僱用,負責經營及管理企業的工作,並擁有一般勞工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決定權力的主管級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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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專業人員:是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的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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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性工作:是指在一定場所中,以監視為主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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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歇性工作:是指工作本身就以間歇性的方式進行者。
也就表示,如果不是符合上述條件的工作者,老闆不能跟勞工約定、實行責任制,否則就算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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