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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叫我明天不用來了,我就一定要走嗎?|法律不難 EZ Law

(二)被違法終止勞動契約怎麼辦?

此時應根據勞工自身之需求,採取不同策略。例如,勞工仍希望回任公司,則應採取確認僱傭存在的方式;若是決定離開原公司,則此時應改為請求資遣費。救濟手段上,由於訴訟將耗時耗力,因此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勞工可以向提供勞務地區的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的申請,由主管機關所組成的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三)回到前面的案件,阿仁應該怎麼辦?

由於阿仁並無勞基法第12條所定的法定事由存在,因此A公司此時無預警終止與阿仁的勞動契約屬於違法資遣的情形。
這時,阿仁應判斷是否仍然想要留在A公司繼續工作,若是,則應主張並無不能勝任的情況,確認僱傭關係仍然存在;若否,則此時阿仁得向A公司主張依照勞基法第16條第3項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以及資遣費。

有需要找律師嗎?

實務上常有惡意雇主會以口頭終止勞動契約後,待三日後再以勞工無故曠職為由解雇勞工,使勞工喪失資遣費等權益。或甚至要求勞工簽署離職單、放棄權利等文件,因此在面臨解雇情形時須注意自身權益之保障。此外,若勞工選擇提起訴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則依照民法第487條之規定「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若於訴訟期間,勞工另外謀職,則即便最後勞工勝訴、僱傭關係存在,雇主亦可選擇扣除勞工另外謀職的所得金額,因此耗費時日的訴訟程序對於勞工而言相當不利。建議勞工可先與律師進行案情之討論,確認公司與己身之意向,再決定救濟之手段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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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文為 法律不難 EZ Law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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