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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職場霸凌|生活法律便利貼
事情是這樣的
康軒董事長李萬吉9月5日返國後在居家檢疫期間,蓄意將定位手機放家中、違反規定外出又沒戴口罩,新北市府衛生局當時發現,李萬吉甚至隱瞞外出次數達6次,認定違規情節重大,開罰新台幣100萬元。 康軒內部依據媒體報導懷疑有員工密報,自行揪出在公司工作18年的女員工成為所謂「吹哨者」,女員工受不了公司內部壓力後未再上班,並向新北勞工局申訴公司未發獎金及鎖住電腦權限,主張依勞動基準法解除和康軒勞雇關係。 女員工堅稱,她和家人不是吹哨者,不願當代罪羔羊,但看到指名道姓霸凌字條貼出,「我當場爆哭,整個人崩潰」。
什麼是職場霸凌?
所謂「職場霸凌」,乃意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的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
職場霸凌可能來自於上司的濫用自身權力,而對員工有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行為;也可能來自同事之間的排擠與冷落。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雇主 #有義務 讓員工可以免於遭受主管、同事在身體或精神上不法的侵害。
再者按民法規定,依第188條第1項,雇主對於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如果公司主管、同事於工作時對於下屬、同事有霸凌等侵權行為者,公司就此亦負民事賠償責任。
還有民法第483-1條也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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