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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約定服務年限,提前離職賠錢合理嗎?

『曹新南專欄』約定服務年限,提前離職賠錢合理嗎?-HR

 

這兩天有一則新聞,有位電視公司主播,與公司簽約3年,但是只做了2年就離職了,公司向她求償,一審判決勞工勝訴,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勞工敗訴,勞工要賠償公司,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這是怎麼回事?

公司可以要求勞工簽約,沒做滿一定年限離職的話,還必須要罰錢嗎?

這樣子不是都不能離職了嗎?

 

一、最低服務年限是甚麼意思?

最低服務年限,主要是有些產業或職務,雇主必須投入較龐大的訓練成本,才能讓勞工投入工作,因此,如果才剛訓練好,或是工作沒多久,員工就說要離職了,這對雇主會有非常大的損失。

 

甚至如果訓練期比較長的,人才養成不易,因此勞工若是突然離職,會對雇主的營運造成衝擊,所以,才會有雇主要求,勞工必須要同意至少服務一段時間,否則要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償還」。

 

二、可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但必須合法

不是每個工作都可以這樣簽約的,最低服務年限的規定,是在勞基法第15-1條,這是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才新增的法律條文。

 

雇主要與勞工簽最低服務年限,必須符合下述兩點之一的條件:

(一)雇主要出錢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二)雇主要提供合理補償。

 

此外,對於服務年限與違約金,必須考量培訓的期間及成本、人力替補可能、補償額度等合理性要求。

 

例如,到職後半天時間進行教育訓練,講解公司系統或產品,要求綁三年。一來這不算專業訓練,二來訓練成本與綁約時間都不合理,這樣的約定就不OK。

 

此外,如果發生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件,勞動契約終止了,依勞基法第15-1條第4項規定,勞工就不用賠還了。

 

例如,一般航空公司訓練機師非常貴,都會與機師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但如前幾年某航空公司突然倒閉,所有勞工被大量解僱,這種時候契約終止就不能跟勞工求償。

 

三、還沒入法之前,早已有函釋

其實,在最低服務年限增訂制勞基法之前,民間實務已經多在採用,主管機關也有正式函釋,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3 年 08 月 10 日(83)台勞資二字第 58938 號函:

 

「查勞動契約為私法上之契約,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之事業單位若基於企業經營之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契約中為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之約定,尚無不可,惟該項約定仍應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searchmode=global&datatype=etype&no=FE109679&keyword=58938

 

當時的函釋允許勞資雙方簽訂服務年限,但講得很模糊,只說要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有講跟沒講差不多。只確認雙方可以這樣簽,但是有沒有符合誠信原則,只能到法院卜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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