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約定服務年限,提前離職賠錢合理嗎?
四、法院認證必須符合兩大要件「合理性」、「必要性」
在最低服務年限還沒正式入法前,各級法院多是參照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1396 號民事判決來審判,即使入法後,其實也只是把這個法理再闡明,結果不變(判決書第190行):
「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適法性之判斷,應從該約款存在之「必要性」與「合理性」觀之。
所謂「必要性」,係指雇主有以該約款保障其預期利益之必要性,如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或企業出資訓練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之關鍵人物等是。
所謂「合理性」,係指約定之服務年限長短是否適當?諸如以勞工所受進修訓練以金錢計算之價值、雇主所負擔之訓練成本、進修訓練期間之長短及事先約定之服務期間長短等項為其審查適當與否基準之類。」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id=TPSV%2C96%2C%E5%8F%B0%E4%B8%8A%2C1396%2C20070628&ty=JD
五、常見的爭議
最多因此打官司的例子,應該就是航空公司的機師,甚至因此打到最高法院的。
此外,許多醫療院所也會要求醫護人員簽訂這樣的條款,但這部分爭議就很大了。
首先,機師的部分多半是真的要公司出資,有龐大的訓練費用與時間,換不同機型都要重新訓練;但是,醫護人員的專業,都是在任職前就養成的,能否以違約金讓醫護人員不敢讓醫護人員任意離職,存在爭議。不過目前普遍存在,未必都合法。
其他職種的爭議也有,法院攻防的焦點,主要會集中在,是否公司真的有提供訓練,花了多少錢,該訓練是真的專業訓練還是只是一般性的到職說明等等。另一個爭議點就是,如果要賠,該賠多少?
六、不一定要全賠
即使簽訂的契約合法,公司真的有投入成本訓練,也有合理補償,同時綁約時間也合理。
(一)違約金過高不合理
若是違約金過高,顯然不合理,法院可以引用民法第252條降低。
民法第 252 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二)已經履行一段時間
而如果已經履約一段時間,甚至快履行完畢,例如簽約三年,工作滿二年後離職,這時是可以就已服務年資,依民法第251條、第216-1條規定酌減金額,也不用全賠的。
民法第 251 條:「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民法第 216-1 條:「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七、無論如何簽約要小心
如果雇主要求最低服務年限,要留意是否合法,若是合法的,則勞工先離職,確實雇主是有權求償的,不得不慎。
上一天班就得綁十年約,公司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有道理嗎?
雇主要求最低服務年限是合法的嗎?不想「賣身」又怕違約,快來了解最低服務年限條款!
文/曹新南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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