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1例1休的目的在真正落實週休二日
#工時與休假法條對照
(一)民國73年 勞基法制定公告實施
第30條第1項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沒變形、不加班狀況下,每7天有6天要工作,每天工作8小時,1天放假。
(二)民國89年 修正第30條,改為雙週84小時,民國90年實施
第30條第1項 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84小時。
第36條 不變,每7天要有1天例假。
>其他部分沒異動,但是把總工時縮短,從單週48小時,縮為雙週84小時。
這裡變化就多了,因為兩週一口氣少了12小時,但採用雙週為單位,一週42小時該怎麼上?
所以有所謂的大禮拜小禮拜,大禮拜週六放假,小禮拜週六要上半天班。
或是每個月有一週的週六要上8小時班。
另就是還有公司直接週休二日,但這樣等於每兩週員工還欠公司4小時,所以就把國定假日挪移過來,有幾個國定假日沒放假,因為要來補每兩週的4小時等等。
(三) 民國104年 修正第30條,改為每週40小時,民國105年實施
第30條第1項 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週40小時。
第36條 不變,每7天要有1天例假。
>第36條仍然沒變動,總工時再縮減,由雙週84小時縮為每週40工時。
當時的修法理由是:「因應國際勞工組織(ILO)頒訂第47號公約及頒布第116號減少工時建議書,建立「每周工作40小時原則」,並落實全國週休二日之制度,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讓所有工作者均享有週休二日之權益。」
也就是說,當時大家想得很簡單,認為每天工作8小時,一週正常工時是40小時,自然而然就是5個工作天,自然而然就是週休二日了。
真的想得太簡單了,因為勞基法第36條沒有變,還是每7天要有1天例假,所以,其他6天都可以工作,因此,就還是有很多公司,把40小時分配到6天裡去,再加上很多公司宣稱責任制、不給加班費等等,導致很多勞工其實只有每7天休假1天,月休4天很正常。
(四)民國105年 1例1休修法,民國105年12月23日實施
第30條第1項 沒變,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週40小時。
第36條第1項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1例1休的每日與每週工時不變,但是把7天之中,因為工時縮短而產生的這一天,明確定義為休息日。原本曾有討論直接週休2例假,但考量到企業仍有營運的需求,直接二例假限制太多,因此修法為1例1休,例假日在正常狀況下不允許加班,休息日可以加班,不過要多付一些加班費。
有關休息日的演變,也可以參考這一篇的說明:
每7天中,正常工作時間只能安排在5個正常工作日,把週休二日正式法制化,就算5天裡正常工時不到40小時,只要動用到第六天休息日,那一天就要給予休息日的加班費。
但是,1例1休修法後,仍有許多朋友不是很清楚修法前後的差異,只知道有休息日,休息日的加班費比較高。
而許多雇主,仍會宣稱它們是排班制的,不適用1例1休制度,甚至有宣稱不適用勞基法的,這些都是勞資雙方對法令不夠理解所導致。
在此,必須強調的是,現在不適用勞基法的行職業非常少,絕大多數都適用勞基法,也都有一例一休的適用。即使是變形工時,只是在一定範圍內去調整每日工時或是休假期間,該有的休息天數是絕對不能少的。
只有勞基法第84-1條,也就是俗稱的責任制,必需要勞資雙方另行書面約定工時與休假。換言之,幾乎各行各業都適用勞基法,只是可能會因應產業或職業特性有所調整。
變形工時的部分比較複雜,容後再談,至少大家要先清楚正常沒變形的狀態是如何,才能有所依循。相關說明可以參考此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