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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雇主以多報少是有刑責的!
二、雇主的部分
(一)有「行政責任」
上述不管是《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就業保險法》或是《勞工退休金條例》屬性上都偏向是行政法,雇主若是違反,國家可以罰錢,但這還不犯罪行為。
舉例,《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三項規定: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以多報少或是以少報多,要罰差額的四倍。
(二)對勞工有「賠償責任」
因為雇主以多報少,導致勞工所受到的損失,法條上也明定要由雇主賠償。
(三)有「刑事責任」
前面第一部分所說的違法,是由國家罰錢,錢進國庫,這不會有前科。
但是,以多報少涉及偽造文書,或是詐欺得利,這就是刑法上的犯罪行為,若經過檢察官起訴,法院判刑,會有刑責,而且有前科的。
這種案例不多,因為勞保局等行政機關通常只是裁罰,看過的幾個案例,是勞工去地檢署告發,檢察官調查後認定有罪起訴,並經過法院判刑確認。
而且,一般行政法是罰公司,但是刑法是罰行為人,所以如果雇主有意以多報少,並指使HR或會計進行,則雇主與執行人都會被判刑。
這邊有三個實際被判刑的例子,供大家參考。
若你是勞工,被以多報少,千萬別輕忽自己的損失。
若你是雇主,以多報少,會有「行政責任」、「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不僅會要罰錢、賠錢、還會被抓去關!
若你是執行者,確認知情而從事犯罪行為,也會被判刑。只是上個班,何苦呢?
最好還是依法投保,且依實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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