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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放不放,大哉問-特休假篇|至誠法律事務所

參、注意事項 :

一、勞工選擇請假:
(一)特休假,請不請,決定權是在「勞工」,不是在雇主,老闆啊,不要再替我決定我要什麼時候放假啦!!!

(二)特休假日數,滿半年有3天,滿1年「再」有7天,絕對不是「滿半年3天,滿1年再給4天」,這個是錯誤、錯誤、錯誤的概念哦,愛注意捏!!!

二、勞工選擇不請假:
(一)要換算成$$給員工,$$的計算分成「日薪制」及「月薪制」:
1.「日薪制」:以「計算特休年度終結的前一日」或「終止勞動契約的前一日」計算。

2.「月薪制」:以「計算特休年度終結的前一月正常工作時間」或「終止勞動契約的前一月正常工作時間」除以30計算。

(二)給$$的時間,分成「期限到一定要換錢」跟「離職」兩種:

1. 「期限到一定要換錢」:於「發薪日」或「期限滿後30日『內』」。

2. 「離職」:離職當日結清給勞工。

三、小提醒:
(一)不論採「週年制」、「曆年制」或「會計年度制」,給假的標準都不能低於勞基法規定,如高於勞基法標準,那就是佛心老闆,這樣履歷還不投爆!

(二)只要做滿一定期限的「隔天」還在職,就有請特休的權利啦!

(三)如果沒有請特休假,可以由勞資雙方約定延到下一年度實施,但是能延1次,不能再延。

(四)雇主應告知員工「可以請特休假」及「可以請的天數」,而且沒有休假後,應該在薪資單上記載「特休未休的工資數額」讓員工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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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至誠法律事務所 授權轉載

圖/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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