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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工作時侵害他人,雇主的連帶賠償責任!|勞資手札
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侵害他人權益,雇主也需要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喔!!
曾經震驚一時的「媽媽嘴」案,死者固然是無辜的受害者
➡但無端負上連帶賠償責任的雇主,實在是相當無辜。
➡依《民法》第188條,雇主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第 188 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簡單來說,你各位的員工如果違法侵害他人權益,你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而且司法實務在認定上,對於受僱人的範圍並不僅限於「勞工」!
可參考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618號民事判決:「故此之所謂受僱人,並不以事實上有僱傭契約者為限,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屬受僱人。」
※客觀上為他人使用為其服務且受其監督者,均屬於受僱人範疇
而對於《民法》第188條之適用,以實務見解來看,所謂的「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應以以下要件進行認定: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與執行之時間、處所有密切關係時」
可參考:最高法院 89 年台上字第 2706 號
簡單來說,只要受僱人(不限於勞僱關係)因為工作而能接觸到的:
👉執行職務上之機會
👉執行職務上之時間
👉執行職務上之地點
…等狀況下,不法侵害他人(輕則性騷擾、重則傷害),都屬於《民法》188條的範疇,而使得雇主負有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稍微跟執行職務有關,都很可能被認定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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