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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工作時侵害他人,雇主的連帶賠償責任!|勞資手札
雖然《民法》第188條的立法原因,是因為雇主相對屬於經濟上優勢,因此以連帶賠償的方式,以確保、提高受害人獲得賠償的可能性。
但也不禁想問,這樣的規範是否過於苛刻,課予雇主過高的義務了呢!?尤其台灣97%屬於中小企業,並不一定具絕對的經濟優勢
總之,雇主請務必建構相關管理、防護措施,並確實落實相關管理規章
➡以證明雇主已「盡相當之注意」,但仍無法免除該災害發生
➡此時雇主即有可能免除連帶賠償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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