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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資結算金:適用或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勞工,於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並結清以前工作年資,其自該事業單位領取之年資結算金。

(6)年金保險: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為以書面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其年金保險給付為勞工退休金同意。

(7)自提勞退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自願提繳並得自當年度所得 總額中扣除之金額,以依同條第2項規定之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之月提繳工資,按勞工自願提繳之比率計算之;其扣除金 額,以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上限15萬元之最高6%。

以上退職所得,依據財政部於108年12月19日公告109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的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者: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未達「36萬2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6萬2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在78萬1千元內免列入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 第三類:其他所得

(1)遠洋漁船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個人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之變動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其所得之半數可以免納所得稅。

(2)一次給付之撫恤金、退(離)職金或死亡補償: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納所得稅;如非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其遺族領取的金額列入上述退職所得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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