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583
置頂

【中秋節快樂】責任制工作者,有國定假日可休嗎?

以保全人員為例,按勞動部頒布「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之規定,保全人員一日之正常工時為10小時,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故若雇主與勞工約定每日之正常工時為10小時,則每月之工作日即為24天。

另外,指引第六點也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因此,在勞動部所設定保全人員之勞動條件中,仍然是包含勞基法第37條所定之國定假日。是以,就保全人員而言,雇主仍得依勞基法第37條給與國定假日;底下就內政部所定之國定假日(即大家熟知的12天國假,不含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如何實施及給薪進行說明。

一、 雇主與勞工有約定國定假日之調移

參照「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與勞動二字第0980025367號函釋可知,在日數不低於勞基法第37條標準之前提下,雇主得與責任制勞工以書面進行國定假日調移之約定;是以,為便於人事之管理,可將12天國定假日平均分配,使各曆月均有一日之國定假日,如下圖所示:

【中秋節快樂】責任制工作者,有國定假日可休嗎?-HR

於每日正常工時為10小時之前提下,保全人員每月工作日至多為24日,在每7日仍應給與1例假之原則下,遇小月(30日)時,例假日與休息日(非勞基法第36條所定之休息日)合計6日,遇大月(31日)時,工作日依然為24日,例假日與休息日合計7日。

因此,如果雇主有與保全人員有進行國定假日平均調移至每曆月之約定,則在每日正常工時為10小時之前提下,勞工各月之正常工作日應從24日變成23日,形成小月(30日)之例假日、休息日與國定假日合計為7日,大月(31日)則應有8日。

二、 雇主未與勞工進行國定假日之調移約定

若雇主未與保全人員進行國定假日調移之約定,則當工作日遇有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時,就得依勞基法第37條之規定讓勞工進行休假;若為如此,則一月份在扣除開國紀念日(1月1日)後,勞工僅須出勤23天;二月份(平年)扣除農曆除夕、初一、初二、初三、和平紀念日後,僅需出勤19天,以此類推。

三、當保全人員於排定之國定假日出勤加班時,其加班費該如何計給呢?

勞工於國定假日有加班之事實時,應按勞基法第39條之規定加倍發給工資;而由於勞基法第84-1條並未排除第39條之適用,因此,保全人員應雇主之要求於國定假日出勤時,工資仍應加倍發給,說明如下: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