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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快樂】責任制工作者,有國定假日可休嗎?

(一)國定假日已平均調移至各曆月,且已確明期日

在正常工時為每日10小時,每月240小時之前提下,經雇主與保全人員雙方約定將國定假日進行調移,形成每月固定享有一日之國假者,當勞工於調整後之國定假日出勤時,除應照給當日之工資外,需另再加給一日(即10小時)之國定假日加班費,舉例如下:
小陳為保全人員,雇主與其約定之每月工資為30,600元。某日在雇主之要求下,小陳於調移後之國定假日出勤,則雇主應另給與小陳1000元之加班費:

小陳平日每小時工資額:30,600元÷〔240+(240-174)〕=100元(註一)
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100元×10小時=1,000元

(二)國定假日未經約定調移

當國定假日未經約定調移時,則依班表上當天之性質來決定國定假日之實施日期,進而才能計算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時應另加給之加班費,以下圖為例進行說明:

【中秋節快樂】責任制工作者,有國定假日可休嗎?-HR

假設公司和小劉約定之每月工資為30,600元,而上圖為小劉110年5月份排定之班表。由於公司並未與小劉就12天的國定假日進行調移,因此,5月1日即為勞動節,依小劉之班表,5/1之性質可能有三種情形:

 5/1當天為原排定之工作日,則當天為勞動節,小劉當天應放假且工資照給;倘若小劉在雇主之要求下於當日出勤工作,則雇主當日應再給與100元×10小時=1,000元之加班費

5/1當天為原排定之例假日,則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1條之規定,國定假日遇例假日應予補假,若雇主與小劉協商於5/2進行補假,則5/2為小劉之勞動節;倘小劉應雇主之要求於5/2出勤工作,則雇主當日應再給與100元×10小時=1,000元之加班費。

5/1當天為原排定之休息日,由於該休息日並非勞基法第36條所定之法定休息日,因此,當天即為勞動節,小劉當天應放假且工資照給;倘若小劉在雇主要求下於當日出勤工作,由於保全人員休息日所內含之工時僅8小時(註二),因此,在當日為國定假日且保全人員一日正常工時為10小時之前提下,雇主當日應再給與(100元×8小時)+( 100元×2×2小時)=1,200元(註三)。 

從以上保全人員國假之排定方式以及國假出勤加班費之計算可知,對於經營保全業之事業主而言,事先與保全人員就國定假日做好平均調移至各月並確明期日之約定,不但有助於班表與人事之安排,在加班費之計算上,亦相對易懂與單純;因此,建議業者在送主管機關核備以及與勞工所簽定之書面約定中,應載明國定假日調移之約定,將有助於業務之運展,亦可減少爭議之發生。

​(註一)240為一般月薪制勞工月薪總額所內含之時數,即每月30天,每天8小時;174為一般勞工每月正常工時之平均數,即(40×52+8)÷12。此處所稱一般勞工係指未適用責任制之工作者。

(註二)保全人員與雇主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為240小時,與一般勞工之174小時存在66小時之落差,此66小時僅配置於約定出勤之工作日,在每日約定正常工時為10小時之前提下,每月至多24日。就未出勤之例假日與休息日而言,因未加入額外之時數,故仍為原始之8小時。

(註三)就該日而言,由於月薪中僅內含8小時,故在該日為國定假日且出勤時,前8小時「工資照給」部分已包含在月薪中,故僅需再加給1倍;後面2小時因為未包含在月薪中,因此需要直接發給2倍。


本文由 樂誠勞資顧問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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