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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約定最短工作半年」成立,雇主應先完成哪些要件?
按條文來看,普通詐欺需要以下行為才能構成:
✅有不當意圖:犯罪者主觀意上有騙取他人、以取得財物或利益的意思
✅有詐術存在:犯罪者用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誤信虛假訊息為真
✅有財產處分:他人有將物交付犯罪者,且因而導致財產受有損害
除非勞工一開始謀職就是為了離職,不然任何勞工在正常狀況下,多是長期穩定繼續工作,以獲取穩定經濟為目標
➡雇主要說勞工無法完成約定,是刻意、有意圖施行詐術的不當行為,顯然與常理不符
➡而且勞工也未能從中獲取利益或財務
實在難以認為有成就詐欺的可能
此外,勞工離職確實可能導致雇主經營上人力產生空缺,但勞工縱使不離職,也可能因為:生病、車禍、請特別休假…等等各種狀況無法出勤
👉人力配置本屬於雇主經營風險與成本
➡本件勞工又是新人,並非經營上的要角
➡難以想見雇主能主張勞工離職造成公司實質損害成立
對了,詐欺屬於刑事罪,本件別說法官了,在檢察官這關大概就會把雇主修理一頓了,恐怕根本見不法官。
並非一味批評雇主,雇主在經營事業單位確實也有很多問境,但其實有許多合法的管理方式👉使用這種低俗的恐嚇方式,非但可能導致反效果,更可能衍伸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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