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文成專欄』月薪制勞工與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關係於2月25日終止者,雇主應計給該勞工2月份之工資金額為何?
▲月薪制勞工與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關係於2月25日終止者,雇主應計給該勞工2月份之工資金額為何?圖片來源:pexels
問題:月薪制勞工與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關係於2月25日終止者,雇主應計給該勞工2月份之工資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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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1.參加人資勞動法令運用課程的廖姓同學詢問,勞工如與事業單位的勞動契約關係於111年2月25日終止者,雇主應否計給該勞工2月26、27及28日的工資?
雇主應計給之2月份之工資金額究為何?並轉述該勞工認為雇主應給付其2月26、27、28日等三日之工資,且該勞工表示,有向勞工局諮詢,勞工局說,公司若實施週休二日制,週ㄧ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者,只要勞工是領月薪的,且離職是壓在週五,代表週ㄧ至週五都有工作,就必須給週六、週日的薪水;如果離職是壓在週四,則免給週六及週日的薪水。
2.依據統計,勞資糾紛的排行榜第ㄧ名就是工資爭議,以中小企業普遍欠缺法遵意識,也沒制定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的意願,有制定者,其內容也是千瘡百孔,多數抱著碰到問題再說,甚至是再拗,所以前述勞工2月25日離職,2月份之工資金額究應如何計算的爭端,實司空見慣。
3.在回答這個問題前,先應具備下列基礎知識:
(1)、工資的計算方式明細,雇主有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提供之義務。
(2)、次按工資之計算,與勞資雙方約定之每月工資結構、給付條件、標準與各項目計算方式有關,而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另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申言之,月薪制勞工之每月正常工時工資總額及每月工資結構,係由勞資雙方議定,且就每月工資結構中之本薪、津貼、加給、獎金及其他等各項報酬的給付要件、給付標準等,應本誠信原則約定之,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1月16日臺(82)勞動2字第62018號函:「…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故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各項獎金如屬該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其發放要件、發放標準及數額自可由勞雇雙方協議定之。」可參。
(3)、其次,採月薪制勞工之每月期間計每日工資額之計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9月26日臺(79)勞動2字第22983號函略以:「事業單位勞雇雙方約定按月結算工資,其每月期間暨每日工資額之計算,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已有明文規定。」
(4)、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11月15日勞動2字第1020083156號函進一步表示:「有關工資如係按月計算者,於計算「1日」工資時,可由勞雇雙方約定以當月實際日數或一律以30日推計之,惟勞雇雙方約定1日工資之計算方式後,於計算勞工請事假「1日」不給付工資及勞工休假日出勤加發「1日」工資時,其工資內函允應一致。」
(5)、如前所述,採按月計薪之勞工,雇主應與其約定每月期間之計算,即ㄧ個月之起迄,實務上,多數雇主係將ㄧ個月約定為依曆自每月之ㄧ日計算至每月之末日;少數雇主依民法第119條規定約定以每月之某日至次月相當日之前ㄧ日,為ㄧ個月,無相當日者,以次月之末日,為一個月之末日,例如約定ㄧ個月為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
惟不論勞資雙方就前述兩種計算式採那一種來約定,ㄧ個月的日數可能是31日、30日或28日(閏年2月為29日)。
(6)、又勞資雙方就每月採按「當月實際曆日數」或「ㄧ律以30日推計」也應有所約定;再者,就勞工當月因到職、離職或其他不在職(例如:留職停薪或停職停薪)而發生破月(即不足月)情形,究應依「當月在職日數」或依「月工資扣除未在職日數」計薪,同樣都須勞資雙方約定之。
換言之,就前述ㄧ個月起迄、ㄧ個月之日數、破月計薪方式及各項工資計算方式明細等,勞資雙方應依同法第21條第1項、第23條第1項、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民法第119條、第121條、第123條規定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之,或依同法第70條第2款、第4款規定於工作規則中規範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
(7)、此外,本於工資係勞工提供勞務,而雇主給予之對價給付,就每月工資應計算至勞動契約關係終止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0月2日台(79)勞動2字第23484號函參照);如月中留職停薪情形,則工資計算至留職停薪前ㄧ日(內政部74年11月21日台(74)內勞字第357224號函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3月7日台(80)勞動2字第04835號函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