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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要小心!勞務分配不均、工作壓力恐成職業霸凌或災害!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0 號判決
「龐大的工作量及繁雜的工作內容,在長期間且長時間工作下,以致身心俱疲,承受巨大的工作壓力而無法負荷,於106年2月11日凌晨在中菲行公司頂樓跳樓自殺身亡等語,益徵被保險人王○○確因工作致生高度焦慮之壓力情境,而最終發生自殺之悲劇結果」 

肯認無端增加工作量屬職場霸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309 號民事判決
「又,被告增加原告工作量、藉故不當懲處及加重懲處原告等行為,未對勞工施以保護,更加以迫害,長期職場霸凌原告,與民法第483之1條規定及其立法理由、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有違」

面對霸凌,雇主應主動、積極介入與處理,否則恐生賠償責任

雇主若明知有相關情事而不作為,致使勞工產生身、心產生損害,除了職業災害補償外,更會負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蓋  民法第184條第2項業已明文: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而於以下法規中,皆有明文雇主有保護勞工職執行職務中之安全、避免職業災害發生:
民法第483-1條:
「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勞動基準法第8條: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3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勞基法、職安法本就屬於保護勞工之法律,而民法第483-1條亦屬之,故雇主若明知勞工工作量顯超初期負荷而勞工受損害,除了會被認定職業災害、負擔職災補償外,更將負擔民事責任上的損害賠償。

此外,勞工更能據此依法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參照),並要求雇主發給資遣費,即一個職場霸凌事件,雇主可能產生三筆給付責任:

  • 職業災害補償
  • 民事損害賠償
  • 資遣費

如以下案件即是因職場霸凌(性騷擾)而生,雇主即需負民事上賠償責任並發給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403 號民事判決
「原告依性平法第27條第1項、第29條規定請求簡○、好○○公司連帶給付180,000元(醫療費用30,000元+非財產上損害150,000元)、依性平法第28、29條規定請求好○○公司、張○○連帶給付100,000元…,暨依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勞基法第24條規定請求好○○公司給付23,600元(資遣費20,416元、延長工時工資3,184元)…,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綜上,本件勞工雖然是隨口一句話,但其實對於雇主而言來說真的需要慎重對待,許多悲劇當事人其實在生活中都會隱隱暗示、尋求協助,只是多數人未予慎重面對而已,因此本件主管事後花了大筆時間確認有無不當工作安排、霸凌情事,其實應給予高度讚揚。

君子一字千金,玩笑話不能亂開

在勞動關係中只要勞工有性騷擾、霸凌…等言詞,雇主依法其實就有「主動」介入調查的義務,否則即會屬於違法,又職業災害的損害賠償數額都相當高,因此雇主自應慎重面對抱怨,以避免勞工主張有提出相關請求,然雇主置之不理。

職業災害的樣態多種,且雇主對於職業災害所應負擔的責任極高,除了事前有防制義務,事後更有補償甚至賠償責任,因此在面對可能發生職業災害的狀況下,雇主皆應積極進行介入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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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文由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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