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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招募員工也會有勞資爭議問題!若違反就業服務法,求職者也可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肆. 避免要求提供和職位無關的隱私資料:

  •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可以違反求職人或員工的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其中,所謂「隱私資料」包含:
  1. 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2. 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3. 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

    另外,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規定: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依據上述條文,原則上雇主不應要求求職者提供和職位無關的隱私資料。只有雇主要求提供的隱私資料和要求的目的間具有合理正當關聯,像是為了審查真實執業資格(例子如下),才可以例外要求。

  • 為了審查執業資格,確保聘用合法,而可要求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的情形,像是:

  1. 補習班的教職員工,不可以涉及性遭擾、性侵害、性剝削的犯罪(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

  2. 保全人員,不可由曾經觸犯幫派組織、毒品、槍砲彈藥刀械、貪污、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洗錢等相關罪刑的人擔任(保全業第10-1條)。

  3. 計程車駕駛,不可由曾觸犯殺人、故意重傷、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性自主、組織幫派、毒品、走私等相關罪刑的人擔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

伍.其他: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4、5款規定,雇主在招聘時,不可以有以下行為:

  1. 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2. 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3. 辦理聘僱外國人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檢檢體。

相較於上述第壹~肆點而言,第伍點所列的情形較易理解,所以就簡單提醒。

結論:

  • 雇主/人資在徵人時,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包含:

  1. 招募廣告不可有「不實或引人錯誤」情形。

  2. 經常性薪資未超過4萬,須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

  3. 不可有就業歧視。

  4. 避免要求提供和職位無關的隱私資料。

  5. 不可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6. 不可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7. 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不可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 在招募過程中,雇主經常遭到檢舉的事項之一就是就業歧視、要求隱私資料,需要特別注意這點。過往就曾有客戶為了讓求職者放鬆心情,在正式開始面試前與求職者閒聊其出生地、感情狀態、家庭成員等,事後便遭到該求職者檢舉。
  • 為了避免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提供以下建議供雇主/人資參考:

  1. 徵才廣告中只列出與職務相關的條件(例如學歷、相關工作經驗、語言能力、證照要求),避免增加額外不必要的條件或形容詞。

  2. 面試過程中,只針對職位所需的工作能力事項進行討論,避免論及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所列事項,以免授人以柄,事後遭未錄取的求職者以此為由提出檢舉。

  3. 面試結束後,客觀紀錄對於求職者工作能力的評語。

  • 就求職者而言,若遇到雇主有上述違法情形,則可以向縣市政府的勞動局提出申訴。


本文由 黃鈺如律師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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