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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用罰薪當作懲戒員工的方式?是否有風險還是要看主管機關如何解釋這點!
假設你各位是當事勞工,請問你會如何選擇:
A、找律師上民事法院提告,要求雇主發給薪資。
B、向勞工局提出檢舉,讓勞檢來告訴雇主能不能扣。
想也知道九成勞工會選擇「B」吧
檢舉、申訴不花錢
為了5,000元告老闆?成本顯高於收益
而當勞工向勞檢提出檢舉時,雇主所面臨的風險是
2萬元以上的罰鍰,5000元 V.S 20,000元
可能有雇主會表示:
「公司制度不容挑戰,2萬元買一個公司秩序,便宜!!」
但勞動基準法第27條有以下規範: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而且該款是有罰則的喔,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也就是勞檢裁罰「工資未全額給付」後
-
會要求雇主限期給付
-
若雇主位按主管機關的要求給付
-
勞工可以持續檢舉,主管機關可以持續罰(且可越罰越重)
而且除此之外,因為雇主違反勞動法令被裁處在案
勞工可順勢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終止勞動契約
雇主依法負有給付資遣費的義務
若未發給可處以最低30萬元之罰鍰
上述罰款都屬於行政罰,因此需要走「行政訴訟」
這時候拿民事法院的判決來說作為抗辯依據,顯然不太適當
行政法院有自己的審判標準與依據
一個錯誤的選擇,可能導致公司產生骨牌效應,連帶導致很多有額外、不必要的經營風險與成本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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