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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看勞基法:讀懂勞動法法令,就是保護企業和自己的第一步!

HR看勞基法:讀懂勞動法法令,就是保護企業和自己的第一步!-HR
▲HR看勞基法:讀懂勞動法法令,就是保護企業和自己的第一步!(Freepik,CC Licensed。)

文/Sophie Tseng,原文標題親愛的老闆和員工:如果不了解勞動法,剩下的只有對立與糾紛,懂一點法律,管理更輕鬆

前幾天跟學姊吃飯,我們討論到「身為人資,到底天秤是偏向勞方還是資方?」這是個敏感的議題,回答不準確,很容易造成誤解。

我的回答是:「以我個人立場來說,會偏向資方多一點。」

這樣回答不代表我不在乎勞方的利益,而是「公司的生存是每個員工能夠工作、賺到溫飽薪水的根本」。

如果公司倒了,一切制度都是枉然,因為公司不在了,要爭取也不知道要向誰爭取。

就像現在疫情高峰期,當勞資雙方在爭論各家薪酬、假勤和福利的好壞,身為老闆和人資,我們優先考量的是:「在經濟狀況不明郎,且持續低迷的狀況下,如何讓公司維持基本的運作,有足夠的營收和利潤,而不至於要走到減薪、甚至裁員這一步。」

當然,這一切的考量和判斷需要基於「合法」之上,如果是惡意鑽法律漏洞,明知故犯,仗著資訊不對等欺負員工的企業,就不在此次的討論之列。

我在上蘭堉生老師的課時,老師第一堂課就說:「所有的問題都可以問,但如問題本身情境就是不合法,我不會回答你。」

因為合法二字是協助勞資雙方管理、促進彼此溝通的最低標準,如果你只想知道怎麼幫老闆鑽法律的漏洞,解決員工的投訴,這堂課沒有。

勞資雙方本身就處於密不可分又敏感的關係,從聘雇、薪資、工時到解雇等管理問題都需有一個共識去討論,而這個基準就是台灣「勞動法」。

而勞動法規專家陳業鑫老師出的兩本書『懂一點法律1和2』是我想強力推薦給大家的!

法律條文本身不好消化,陳老師卻能用深入淺出的方式,讓大家了解每條法規背後設計的原則,以法律舉證和責任分屬來說,判決準則和先例是什麼。

並不是只有擔任人資的人才需要懂這些,只有了解市場上的遊戲規則,我們才能保護自己,而不被人欺負。
以下舉幾個員工和企業被問到,都會停噸的問題,書中都有詳細介紹,我摘取部分的核心跟大家分享:

 

個人隱私權一直是敏感的議題,招募面試中,到底哪些資訊是需要提供的?

首先我們需要清楚法律上隱私資料的定義,根據《就業服務法服務細則》第一之一條,隱私資料包含以下項目: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

勞方需要明確把握的界線是:「我們在面試要求的這些資訊、跟想要招聘的職位有正當且明確的關聯嗎?」
如是餐飲業或保全業,因考慮到食品服務安全或工作屬性,像HIV檢測或良民證就可能是需提供的佐證,以確保員工不會影響到公司或顧客的整體利益。

而針對心理和智力測驗,思考原則是一樣的,當我們要求潛在候選人提供資訊時,公司是否能清楚闡明「為何」這些資訊是必要的,而且能夠協助公司進一步判斷員工是否適任?

對候選人而言,如果認為企業要求提供的資訊不合理,也可以與企業釐清提供的理由。

試用期到底要如何訂定,才不會落得賠了夫人又折兵的情況?

試用期一定要用「白紙黑字」約定試用條款和時間,且要經勞雇雙方同意。

法律目前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的長度,一般建議不超過三個月,除非因工作性質需要延長試用期時間。

而要證明員工本人能力是否適任,公司端最重要的是要「訂出審核標準」,以及確保在試用期中,跟員工有定期溝通標準有無達成和改善的紀錄。

對法官來說,「我覺得......」完全沒有信服力,你覺得員工不適任,那標準和績效改善的紀錄在哪裡,他跟不上、學習能力不足、效率能力不彰,在法律上都不是理由。

對員工來說,如果要預防惡意資遣或以試用期為名,掛羊頭賣狗肉無限延期工作時間,在簽訂條約時,也要注意是否有明確的規範和標準。

容易被濫用的還有一條原則:「試用期勞工的權力與正式勞工並無二致,不能因為是試用期,就有差別待遇。」

須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健保、就業保險並提繳勞工退休金,休假權益跟正式員工的也一樣,包含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及加班費等。

提醒企業不要因為是試用期員工,就不給予基本的保障,如果員工懂法律,你跑法院的時間恐比你真正能賺錢的時間多得多。

 

員工心中的薪水和法律上明定的工資是不一樣的,到底哪些才算是「工資」?

在法律上定義的「工資」有兩種標準,一種是勞工「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另外一種則是其他名目的經常性給與。」像是一些「恩惠性給予」如三節獎金、年終獎金、紅利等,則不能算是工資。

而為什麼我們要清楚知道工資在法律上的定義呢?

因為員工的勞健保投保級距、計算資遣費和舊制退休金的平均工資,退休金提撥,以及因為職災無法工作,老闆必須給予「原領工資數額」的計算結額,都是以「工資」計算。

以後如真的有金錢的糾紛,個人的工資決定了雙方需要賠償的基準。

而企業需要注意的是「過去是勞方要設法證明工資,而現在的舉證責任是落在資方。」

意思就是如果有糾紛,企業必須有能力證明哪些是發給員工的工資,如無法充分證明,在法庭上可能就會以員工認定的薪水為工資。

而企業能保護自己的方法是準備好四項資訊:
一、勞動契約,哪些錢是工資,哪些不是,寫清楚
二、工作規則:界定哪種情況可以得到哪種收入,工資和非工資項目都要規範清楚
三、工資明細:每次發薪水,不管是用電腦系統、電子郵件還是書面薪資條,都須註明哪些是工資
四、工資清冊:內部記錄勞工薪資的檔案,須保存五年

遠距工作及混合式工作模式討論度非常高,對雇主而言,居家工作無法打卡,工時怎麼計算?

依《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無論是正常出勤工作或是居家工作,雇主都有此義務,若工作超過八小時,也應該按規定給予加班費。」
所以就算是採信任責任制的文化、開放遠距的工作模式,以保護公司的角度,還是要保存出勤紀錄。

詳細操作辦法可參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對於無法每天進辦公室的工作,建議勞資雙方以書面勞動契約認定之,並訂定工作規則。

對於工作的紀錄方式,可以使用如電話、手機、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行車記錄器等供稽核紀錄的工具。

對員工來說,如果是以遠距辦公模式,有明確加班的情況,雇主就應給付加班費,因此如果有加班,就可以保存自己沒有進辦公室,也是在處理公司事務的證明。

對雇主來說,會有勞基法較保護勞工權益的感覺很正常,因為勞基法是最低的標準線,為了保護弱勢勞工的基本權益,也為了懲戒想遊走法律漏洞的企業,這條法律紅線是必要存在的。

對公司而言,對應付出的時間和成本一定是有的,而我很喜歡書中陳老師的看法:「勞基法不是鼓勵勞資對立,這正好是淘汰過時的管理制度,找尋組織管理盲區好機會的時機。」

 

前期需要投資的時間和成本,未來能成為公司管理的保護傘,短期看來會花費許多時間制定,長期來說對公司是可靠的投資保障,避免蟑螂員工的惡意誣告。

同理而言,能夠拼死保護員工權益的人,就是員工本人,而員工一定要熟悉勞基法這套遊戲規則,才不會傻呼呼的被騙,或是到對簿公堂的時候,才發現沒有任何證明。

人資同時是資方的左右手,同時我們自己也是勞方,許多時候,現實許多工作上的對立和糾紛不是口語溝通就能解決的,需要用公認的標準去對焦。
而讀懂勞動法法令,就是保護企業和自己的第一步!

書本資訊>>懂一點法律2:勞資少糾紛,經營更輕鬆


本文由 Sophie Tseng (曾耀葳)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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