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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資遣員工注意有「預告工資」!這4大相關問題一次全解析!

要資遣員工注意有「預告工資」!這4大相關問題一次全解析!-HR
▲要資遣員工注意有「預告工資」!這4大相關問題一次全解析!(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胡珈瑋

若是有公司職員要離職,按照工作年資,和雇主提出離職須有預告期間,而反過來換成雇主方要資遣員工,也同樣要有預告期!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近日也特地針對相關問題提出解答,如果有員工遭公司資遣,但該位員工公司任職3年多,公司卻在10天前預告,這樣公司有合乎勞基法規定嗎?

首先先來看看勞基法是如何認定提前預告契約終止日,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提前預告契約終止日,該預告期間依據勞工工作年資有所不同,如下:

  1.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

  2. 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

  3. 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

勞動局回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的規定,按照上述問題當中,員工在公司工作3年以上,便需要提前30天預告勞工,如果沒有給足「預告期」,不足的天數就要給付幾天的「預告工資」;但若雇主給足預告期,勞工領的就是「工資」,這樣就不會有需要再給付勞工預告工資的狀況發生。

預告期間工資給付標準: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勞工一日工資!

勞動局進一步解釋,例如1月31日預告資遣勞工,預告期30天,2月1日開始起算預告期,到3月2日終止契約,薪水算到3月2日,如果雇主在2月10日就終止契約,還差20天的預告期,那就要給20天的預告工資!
另外還有「謀職假」的部分,2月1日開始起算,每7天給2天的謀職假。
必須要注意的是,謀職假是從接到預告後,每7天可以請2天,並非是從星期一開始計算,是預告期的第1天開始每7天可以請2天!但是謀職假如果沒有請,也不會另外換成工資喔,如果有找工作的需求,就可以向雇主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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