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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以依這理由開除?員工託人代打卡,可能依「詐欺取財」論罪判刑!

雇主可以依這理由開除?員工託人代打卡,可能依「詐欺取財」論罪判刑!-HR
▲雇主可以依這理由開除?員工託人代打卡,可能依「詐欺取財」論罪判刑!(攝影師:Lukas,連結:Pexels

文/樂誠勞資顧問有限公司

【勞動檢查】員工託人代打卡,能成立詐欺罪嗎?雇主可據此開除嗎?

「託人打卡」,這樣的行為,相信在職場中時有所聞。而近日也發生知名速食店摩斯漢堡傳出有店長因提早下班拖人打卡而遭革職並提告(新聞連結點此)。
究竟員工託人打卡必須承擔那些法律責任,公司又有哪些機制可以加以因應或制裁呢?
 

託人打卡有可能依「詐欺取財」論罪判刑

詐欺取財罪規範於刑法第339條,當行為人以「詐術」使自己或第三人獲得不法利益時,即該當此罪。那麼,託人打卡是否具備構成詐欺罪之要件呢?

一般而言,勞工會有託人打卡之行為,其動機多數是為了避免遲到而遭雇主扣薪,而一旦有同事願意替遲到員工先行打卡,則此不實之卡打紀錄,將使負責計算薪資之人資同仁陷入錯誤的認知,而漏未扣薪,此行為即為一種「詐術」,而因未扣薪所造成的薪資溢領,即為不法之利益,是以,在上述前提下,「託人打卡」之行為,確實可成立「詐欺取財罪」。

是託人打卡的有罪?還是幫人打卡的有罪?

依前述可知,託人打卡是會構成詐欺犯罪的,但究竟是託人打卡的人有罪,還是好心幫人打卡的呢?按刑法第339條第2項規定,無論是使自己或第三人透過詐術取得不法利益,皆構成犯罪要件,故無論是託打卡的人,還是幫打卡的人,因兩人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所以,皆應以共同正犯論處。因此,沒事可別當爛好人!

託人打卡溢領146元,遭公司提告判刑

即使託人打卡只是不想被主管斥責,所溢領之薪資數額微小,託打卡以及幫打卡之人,都還是會成立詐欺罪。可參考以下刑事判決:

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848號刑事判決
………告訴人(公司)依據108年3月份考勤卡上不實的出勤時間紀錄,未將被告林靖芳遲到48分鐘之情形納入計算,漏未扣除被告林靖芳1小時時薪146元,溢發上述金額之薪資等情形,被告2人並不否認,且有被告林靖芳108年3月給料明細書附卷可參,這部分事實同樣可以確定。

………被告2人都承認:我知道遲到會扣薪水,只是過去未注意詳細計算方式等語,可見被告2人對於代打卡登錄不實出勤時間的行為,可能導致告訴人產生錯誤認知而溢發薪資的情況,是可以預想得到的。
雖然被告2人出發點在於避免被告林靖芳遭主管責罵,但對於代打卡行為的附隨結果(亦即被告林靖芳溢領薪資這件事),卻沒有於事前採取行動避免或事後主動退還,可以看出被告2人對被告林靖芳溢領薪資的結果,存在「接受、容忍或任憑其發生」、「不反對其發生」的心態。
因此,被告2人有詐欺取財之間接故意,相當明確。㈢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辯解並非可採,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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