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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必看:公司職場員工達到一定人數時,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詳解!

與身心障礙保護相關的權利義務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2項: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1人。身心障礙勞工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進用身心障礙員工人數計算方式:
員工總人數乘以1%,小於1者進位為1,大於1者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因此,員工總人數為67至199人進用1人,200至299人進用2人,300至399人進用3人,以此類推。

與社會保險相關的權利義務

一、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2款:勞保身分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並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2款第2目:健保身分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款:勞退(6%退休金)身分

  1.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

  2.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3. 與其本國籍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4. 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許可永久居留,且在臺灣地區工作者。

四、就業保險法第5條:就保身分

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1.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2.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看了上述這麼多勞工法令的條文,各位老闆是不是已經一個頭兩個大了呢?沒關係,本部落格已經幫大家依照人數整理好了,只要看了以下這張圖,相信就會非常清楚嘍。
人資必看:公司職場員工達到一定人數時,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詳解!-HR
(與勞工人數有關的勞工法令)

如何在經營企業的同時也保障勞工權益,向來是所有雇主心中的大哉問,畢竟任何人都不希望在衝刺事業的同時,卻因為違法相關法條而被政府機關裁罰,賺得錢都拿去繳罰單了,而且還可能造成企業品牌的下滑,實在得不償失,因此從現在開始,就來好好檢視公司內相關的制度是否符合目前的相關規定吧!


文轉載自 聯和趨動顧問說,原文標題《人資必看:公司職場員工達到一定人數時,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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