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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共同常遇到的「加班費」問題有這些!記得:若換補休必須要這個前提

HR共同常遇到的「加班費」問題有這些!記得:若換補休必須要這個前提-HR
▲HR共同常遇到的「加班費」問題有這些!記得:若換補休必須要這個前提(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胡珈瑋

國定假日的中秋節馬上就要到來,三天連續假期也是不少上班族的小確幸之一,不過眼看連假馬上就要在週五(5日)登場,原定於星期五該完成的工作,也必須在四天當中提前完成,或是有些公司因為節日關係而特別繁忙!可能有部分的朋友們甚至因此得延長工時,才能加緊腳步完成工作進度。而提到「延長工時」,自然就與「加班費」的關係密不可分,HR好朋友的讀者們趕快跟著編輯的腳步來了解一下加班費常遇到的問題吧。

正常工時以外工作,雇主必須支付勞工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 第1項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 第2項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以上是法律規定計算加班費的說明,專區文章中也有簡潔易懂的好讀版,當中有提到工作日與休息日、例假日與國定假日的加班費如何計算,可以到這邊來了解:《四種加班費計算方式

怎麼判斷勞工的加班是基於雇主要求還是自行留下?

此外在加班費上也有幾個常見的問題會發生,如常見的勞工加班的前提,到底是否符合雇主的要求,或者是故意留下來以獲取加班費?
此時按照勞基法規定,雇主依法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及勞工出勤紀錄之義務!這時「出勤紀錄」所記載的出勤時間就成為很重要的憑據。雇主要提出證明勞工所主張之延長工時,並非經雇主要求提供勞務,例如公司設有加班申請制進行工時管控……等等措施。

加班費是否只能計算底薪?

另外也有公司的加班費只用底薪計算,並未將勞工的伙食津貼、全勤獎金等等納入!
先前台北市勞動局也有表示,依照勞動基準法對工資定義,只要是勞工提供勞務所獲得的對價都屬於工資。全勤獎金若是以勞工出勤狀況發給;伙食津貼若按每月到職人數核發,都因具有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性質,均應列為工資項目。因此,計算加班費時仍要將底薪、全勤及伙食津貼均納入工資核算時薪,並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成,才符合法令規定。

*若勞工要求公司給予加班費時,須注意也有請求權的時效限制:自可行使時起算5年內未請求的話即歸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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