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文成專欄』事業單位優於法令給予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未休完之日數,雇主仍發給之工資,係應稅所得或免稅所得?
5.此外,勞工之特別休假如有未休畢情形,雇主發給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工資,其性質屬假日加班費性質,最高行政法院一○三年度判字第六三九號判決有明確說明:「查,特別休假之設計,旨在確保勞工得有適當休息娛樂以回復身心疲勞,並維護蓄積勞動力為主要目的,此係現代勞資關係中不可或缺之重要勞動條件。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勞工未排定特別休假而繼續工作,雖非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惟雇主既未拒絕勞工提供勞務,則勞工確有於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日工作之事實,且參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3 款規定及被上訴人自訂之請假要點,就年度終結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雇主所應給與之金錢補償,均係以勞工之「工資」或「薪資」計付,足認此項給與性質,同於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所定假日工作加倍工資之概念及標準,實難謂非屬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是上訴人主張不休假獎金應屬工作之報酬,為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所稱之工資,尚無不合。…且如前所述,不休假獎金乃係雇主對於受雇者於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日工作,所給與之假日工作加倍工資,是其與延長工時工資…同屬加班費性質。」
6.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註一)亦認,一般機關或公司行號員工如因公務繁忙,無暇抽空休假,在年度結束後可領取一筆「不休假獎金」。
該「不休假獎金」係屬加班費的一種,依據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薪資所得第 2 款但書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7.職是之故,雇主如優於法令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就優於法令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倘屆請休期限,其未休完之日數,雇主如決定仍優於法令規定給予工資者,其性質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前揭最高行政法院所指係屬假日正常工時以內所獲得之加班費,則本諸「相類似案件,應為相同處理」之法理,應不計入每月延長工時 46 小時總時數之內,可免納所得稅,此乃法律適用及解釋之當然,毋庸置疑。
註一:員工年度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在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2015/12/30、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想知道更多好文請看:
◆ 『簡文成專欄』勞工工作年資滿6個月之翌日即終止契約者,其特別休假未休之日數究為1日或3日?
◆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以最近ㄧ個月正常工時所得工資結算時,該最近ㄧ個月有實施「減班休息」者,應如何處理?|簡文成專欄
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精選HR職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