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需要被投保就業保險?雇主沒幫勞工投保的話,會被處罰嗎?
雇主沒幫勞工投保的罰則
依就業保險法的罰則章,雇主若未按時為勞工投保,除了須賠償勞工因此所受的損失[22](例如領不到失業給付[23]),也會面臨「僱用日起至投保前1日,或至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保費金額」10倍的罰鍰。且罰鍰經勞保局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24]。
附帶一提,提醒讀者,在實務上,若雇主已幫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勞保局會自動為勞工納入就業保險的身分,所以原則上雇主不用額外再申報投保,但如果是微型企業(員工未滿5人)或未強制要求勞保加保的事業單位,雇主仍須主動投保就業保險[25]。
小結
綜上,就業保險制度主要目的是希望藉社會保險給付的支柱,使非自願離職或特殊身分的勞工能夠度過失業期間、增進技能;或有育嬰需求的受僱者得以維持生活,所以只要勞工符合保險資格,雇主或其機構應確實如期投保,不但免於裁罰,也可在需要時讓社會安全網發揮作用,保障被保險人的生計。
註腳
[1] 就業保險法第1條:「為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 如:因企業面臨經濟不景氣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以縮短工時代替資遣勞工,在符合要件後召開諮詢會議,啟動「僱用安定措施」。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7條第1項、第2項:「
I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期間,雇主因經濟不景氣致虧損或業務緊縮,為避免裁減員工,得擬定僱用安定計畫,並報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
II 前項僱用安定計畫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後,雇主得代被保險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薪資補貼。」
關於法律學者對僱用安定措施的制度評論,可參考吳姿慧(2022),〈在疫情敲磚之下,「僱用安定措施」仍未能應門?!──以我國減班休息之薪資補貼制度為核心〉,《政大法學評論》,第169期。政大吳老師不僅非常精闢點出本制度問題的癥結點,並提出檢討與建議。推薦給有興趣深入了解的讀者。
[3] 立法院(2008),《立法院公報》,第97卷第75期,頁147,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第10條說明:「鑑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實際上係短暫性離開職場,為保障被保險人及其子女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基本生活,宜提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償,並穩定就業。」
[4]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可參考戴雯琪(2022),《勞工失業可以請領的三大補助津貼》。
[5]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就業保險法第12條第1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6] 所謂特定身分者泛指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提。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詳細內容請參考,侯嘉偉(2020),《什麼是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7]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就業保險法第18條:「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鍾秉正(2019),〈第四章 社會保險的對象〉,《社會保險法論》,修訂4版,頁280。
[8] 就業保險法第10條第2項:「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2條:「
I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之對象如下:
一、失業之被保險人。
二、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
II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指依本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III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眷屬,指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條規定之眷屬或第六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3條:「
I 符合前條規定之補助對象者,保險人應按月補助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費。
II 前項保險費之補助,以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每次領取給付末日之當月份應自付之保險費部分,補助之。
III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補充保險費率計收之補充保險費,不予補助。」
鍾秉正(2019),同註7,頁283。
[9]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附帶一提,育嬰留職停薪津貼2022年1月18日有新規定上路,請讀者留意!詳細內容可參,黃蓮瑛、陳聖禪(2022),《什麼是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符合什麼資格可以請領?》。
[10] 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項:「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11] 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
[12] 立法院(2002),《立法院公報》,第91卷第28期(上),頁183,就業保險法草案條文對照表第5條:「依法須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應依各該法律參加」。
[13] 本款規定仍有受到批評,參鍾秉正,同註7,頁203,註腳54。鍾老師提到,私立學校的教職員雖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但因少子化致使招生不易而被資遣,也是時有所聞的事情;另外,參加軍人保險的志願役可能因不適服現役等原因而發生非志願退伍的狀況,他們與勞工所面臨的失業風險無異,則這類人士的就業保障,真的足夠嗎?
[14]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6條第1項、第4項第1款:「
I 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而離職退保時,給與養老給付。……
IV 被保險人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養老年金給付應依基本年金率計給:一、依法資遣。」
[15] 軍人保險條例第16條:「
I 退伍給付規定如下:
一、保險滿五年者,給付五個基數。
二、保險超過五年者,自第六年起至第十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基數。
三、保險超過十年者,自第十一年起至第十五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二個基數。
四、保險超過十五年者,自第十六年起,每超過一年,增給三個基數。
五、保險滿二十年者,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II 保險未滿五年,未曾領受身心障礙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眷屬喪葬津貼者,照最後月份繳費標準,退還其以往自付部分保險費。」
[16] 勞動部勞動保1字第1070140309號函(2018/7/19),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019),《就業保險適用對象》。
[17]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1字第0950114177號函(2006/10/25):「公營事業移轉為民營型態,所留用之人員由公保改投勞保,雖領取公保養老給付,惟仍繼續工作而無離職退休之事實者,得參加就業保險。」
[18] 同註12,頁183、184。
[19] 商業登記法第5條第1項第1款:「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一、攤販。」
[20] 加值型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9條:「專營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第十七款至第二十款、第三十一款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稅籍登記。」
加值型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8款:「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十八、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2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勞簡字第37號民事簡易判決:「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免辦登記』,係指商業登記法所規定之『商業登記』、營業稅法所規定之『營業登記』或二者均包括在內,有勞動部109年3月27日勞動保1字第1090005738號函詢結果在卷可參。……被告既無任何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依法免辦登記之事由,自應就其營業事實為營業登記。被告未辦理營業登記,復未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予原告,致原告受有無從登記請領失業補助之損害,揆諸前開規定,自得請求被告如數賠償,……。」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019),《107.07.02 ─ 辦妥稅籍登記之營業人,請一併申報員工加保》。
[22] 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23] 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本案中雇主未按時投保,導致勞工被資遣後,因就業保險年資未滿1年而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法院判決雇主須就此賠償。
[24] 就業保險法第39條:「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保險人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25] 可參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022),《保險手續及保險效力》;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022),《我們公司僱用員工未滿5人,是不是就不用幫員工加保了呢?》。
本文轉載自 法律百科,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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