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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工作規則未配合法令修正取消7天休假,勞工於該7天休假出勤,雇主應否發給假日加班工資?

5.本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89號判決公司勝訴,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勞基法第1條規定:「(第1項)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2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37條規定:「(第1項)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第2項)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
第39條規定:「……第37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70條第1款、第2款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依上開規定可知,勞基法為勞動條件的最低保障標準,為維持勞工經濟生活的穩定,勞工因工作而取得的工資應獲得全部且直接的給付,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雇主不得任意扣發工資;又為舒緩勞工的工作壓力、提升生活品質,勞工於國定假日均應休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雇主訂立工作規則就休假、工資等事項有所規範,不得違反上述勞基法的強制或禁止規定,否則工作規則無效。
⒉依勞基法第85條規定授權訂定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第1項)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30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30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第3項)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依第1項程序報請核備。」這是有關雇主訂立或修正工作規則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的期限規定,俾使主管機關得以確保工作規則的內容沒有違反法令的強制或禁止規範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的團體協約規定,藉以保障勞工,符合勞基法第70條及第71條規範意旨,得為本院裁判所適用。 
⒊74年2月27日訂定發布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第1項)本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革命先烈紀念日(3月29日)。三、孔子誕辰紀念日(9月28日)。
四、國慶日(10月10日)。
五、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10月31日)。
六、國父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
七、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
(第2項)本法第37條所稱之勞動節日係指5月1日勞動節。
(第3項)本法第37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春節。
二、婦女節(3月8日。以女性為限)。
三、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四、端午節(農曆5月5日)。
五、中秋節(農曆8月15日)。
六、農曆除夕。
七、臺灣光復節(10月25日。以臺灣地區為限)。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此一規定於86年6月12日修正,原第1項規定增列和平紀念日(2月28日)為應放假的紀念日;第3項修正為:「本法第37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2日)。
二、春節(農曆正月初1至初3)。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1日)。
四、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五、端午節(農曆5月5日)。
六、中秋節(農曆8月15日)。
七、農曆除夕。
八、臺灣光復節(10月25日)。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上開第1項及第3項規定再於104年12月9日修正為:「(第1項)本法第37條所定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月1日。
二、和平紀念日:2月28日。
三、國慶日:10月10日。
……(第3項)本法第37條所定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下:
一、春節:農曆1月1日至1月3日。
二、兒童節:4月4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4時,於後一日放假。
三、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四、端午節:農曆5月5日。
五、中秋節:農曆8月15日。
六、農曆除夕:農曆12月之末日。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此一修正,勞動部以105年6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1239號令發布自105年6月21日起失效;另自105年6月21日起,適用104年12月9日修正發布,105年1月1日施行前的勞基法施行細則條文。)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最終於106年6月16日刪除,其刪除理由為「配合本法第37條所定休假日規定之修正,勞工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回歸內政部一致之規範,爰刪除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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