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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工作規則未配合法令修正取消7天休假,勞工於該7天休假出勤,雇主應否發給假日加班工資?

是以,有關勞工應放假的國定假日,依105年12月6日修正勞基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均按內政部所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辦理。
依該辦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第8款、第3條第1款、第2款、第4條、第5條規定,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月1日)、和平紀念日(2月28日)、國慶日(10月10日)、兒童節(4月4日)、勞動節(5月1日)、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均放假1日、春節放假3日。前述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翌日(元月2日)、革命先烈紀念日(3月29日)、孔子誕辰紀念日(9月28日)、臺灣光復節(10月25日)、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10月31日)、國父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及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均不再放假。
...⒈原告76年工作規則第30條規定:「下列政府規定應放假之紀念(節)日,均予放假,工資照給:
㈠元旦1日、2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㈡3月8日婦女節(限女性員工休假)。
㈢3月29日青年節。
㈣4月5日先總統蔣公逝世紀念日民族掃墓節(以清明節為準)。
㈤5月1日勞動節。
㈥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
㈦10月10日國慶紀念日。
㈧10月25日臺灣光復節。
㈨10月31日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
㈩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日。
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
農曆春節,正月1日、2日(依習俗,但不得少於政府規定天數)。
端午、中秋、農曆除夕各休息1天。
其他由政府明令指定休假日。」
規範其所屬勞工於特定時日放假並照領工資的要件有二,包括列舉的特定時日(即列舉的紀念日或節日),以及此一特定時日須為政府規定應放假者。因此,僅從文義出發,雖屬列舉的特定時日,但非政府規定應放假者,勞工即無於該特定時日放假並照領工資的權利。
原告制定76年工作規則時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雖將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的翌日(1月2日)、革命先烈紀念日(3月29日)、孔子誕辰紀念日(9月28日)、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10月31日)、國父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臺灣光復節(10月25日)等列為政府規定應放假的紀念日或節日,但自105年12月6日修正勞基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於106年1月1日施行起,已經不是政府規定應放假的紀念日或節日,不符合76年工作規則第30條規定要件。
被告主張該等紀念日或節日仍屬於76年工作規則第30條規定應放假的紀念日或節日等等,顯然漏未注意該條所定「政府規定應放假」此一要件,自不可採。
⒉比對原告76年工作規則第30條列舉的紀念日及節日,均與該時所適用74年2月27日訂定發布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相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雖未明定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的翌日(1月2日)為應放假的紀念日,但內政部74年12月18日台內勞字第366675號函:「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及春節應各放假2日(元月1日、2日及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已明白表示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的翌日(1月2日)亦為應放假的紀念日,屬於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第8款所稱「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應放假日。可見原告76年工作規則第30條列舉的特定時日,僅是按照當時政府規定應放假的紀念日及節日逐一臚列明定,尚無優於勞基法給付勞工的意思。因此,政府規定應放假的節日或紀念日有變更,原告依76年工作規則第30條規範文義配合調整,對於該條所列特定時日而已非政府規定應放假日出勤的勞工,未給付加倍工資,尚難認有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⒊被告雖主張:於勞基法106年1月1日修正施行後,原告修訂76年工作規則前,76年工作規則條文優於勞基法規定者,除勞資雙方協商合意變更外,不因勞基法修正而當然發生修正或刪除的效力,故原告仍應依76年工作規則第31條規定加給工資等等。
然如上所述,原告76年工作規則第30條規定因附加「政府規定應放假」的要件,因此自始與政府法令變更相連動。勞基法第37條規定於106年1月1日修正施行後,原告76年工作規則第30條規定的適用範圍即隨之變更,並無被告所述優於勞基法的情形。被告上開主張,容有誤會。」

6.本文認,該公司打贏官司的關鍵係林雅君律師所提主張為法院所接受,且法官亦能明察秋毫及秉公處理。
惟如該公司之工作規則第30條係規定:「本公司依下列規定給予勞工休假並工資照給:…。」且無工作規則第68條:「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同一法令另有修正時,依修正之法令辦理。」之規定,兼又未配合法令修正者,即有可能輸掉官司。
因此,工作規則內容之文字敘述表達與安排就相當重要,沒有相當程度的勞動法令專業素養及思路,往往造成工作規則內容經不起訴訟及勞檢的考驗,所以當法令有修正時,事業單位就應全盤檢視工作規則內容,就應修正之處適時修正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

註:公司主張係其委任之林雅君律師所提出,本文僅將原告改為公司,被告改為當地主管機關,完整內容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89號判決。


『簡文成專欄』工作規則未配合法令修正取消7天休假,勞工於該7天休假出勤,雇主應否發給假日加班工資?-HR
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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