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1395
置頂

公司建構加班申請制並設定最小加班單位,若工作未達時間就可以不給加班費?

公司建構加班申請制並設定最小加班單位,若工作未達時間就可以不給加班費?-HR
公司建構加班申請制並設定最小加班單位,若工作未達時間就可以不給加班費?(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公司有建構加班申請制,並設定最小加班單位為30分鐘。
如果工作到最後沒有滿足30分鐘,是不是就不能請求加班費了?

此提問可簡單從以下方向思考:

  1. 勞工未符合「加班申請制」的規範,就不需要發給加班費?

  2. 公司能不能制定最小單位的加班時數?

  3. 未滿足最小單位加班時數,公司應該怎麼辦?

在過往「加班申請制」常常作為公司「不發給」加班費的抗辯,而(過去)民事法院也確實多會接受此抗辯,畢竟依法「加班」本就應該是雇主要求,因此勞工未經雇主同意加班,不可要求雇主發給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條文一開始就敘明是「雇主延長勞工工時」,其後才說應該依標準加給工資,又從勞動契約特性「從屬性」來判斷,勞工有從屬於雇主的義務,不能自己決定提供勞務的方式與程度。

因此嚴格來說,勞工不能未經雇主同意逕自加班

若勞工逕自加班則應該不能歸責於雇主、要求雇主發給加班費。

→「理論上」來說如此

法律是以「勞、資地位對等」為前提,然實務上勞、資之間的經濟、社會地位顯不對等,因此近期法院多會如此表示: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
「又因勞工常屬弱勢之一方,或有時囿於組織文化、氛圍或潛規則,難以期待其得以立於平等地位與雇主協商 」

雇主有場所、人員的管理權

→ 公司若無意使勞工加班,可明示拒絕。
→ 甚至在勞工自主加班時予以懲戒!!

倘雇主棄置上該可做的行為,則應認雇主也默示同意勞工的加班,自然應發給勞工加班費,不因雇主有加班申請制、勞工未申請加班…等方式而異。

「雇主負有本於勞動契約及勞基法規定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義務,此不因雇主採取加班申請制而有所不同。」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