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承攬」真「僱傭」的成本與風險
三、勞動契約上,雇主的成本所在:
(一)勞動契約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保護措施:
如果所簽訂的契約為承攬契約,且確實從屬性較低、不適宜認定為勞動契約,那首要的就是該承攬契約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也就不適用勞基法的各項勞動條件保護措施;反之,如果認定屬勞動契約,就需受勞動基準法的各種保護【圖3】,在此先簡單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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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酬受基本工資保護:勞動契約多為月薪制,月薪制勞工如為全時勞工,則受基本工資保護,雇主給付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承攬契約則為按成果給付報酬,純以雙方約定報酬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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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時工作須給付加班費:勞動契約每日工時超過8小時部分需給付加班費,因此如有加班的必要,並有加班的事實,雇主即應給付加班費;承攬契約則因勞務給付的過程由承攬人自由決定,定作人僅須依約定給付對應的報酬即可,不用依時數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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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給予特別休假:勞動契約的受僱員工基於工作年資較長,依年資應給予特別休假,以利員工恢復身心狀況,年度終結後未休完的特別休假,應依勞雇雙方協商,換領未休工資、或遞延至下一年度續請;承攬契約則也因為勞務給付過程的自由性,承攬人可依其狀況決定工作進度,並無特別休假。
(二)勞動契約中雇主應負擔投保義務及退休成本【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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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基於保護勞工的目的,以社會保險的形式要求雇主為勞工投保,並設定雙方各自應負擔一定比例的保費,其中包含日常就醫所需的健保、涵蓋生老病死各方面的勞保、遭遇非自願性失業協助重返職場的就業保險;另因保障勞工遭遇職災後的生活,針對職災,也設有職災保險,但由雇主全額負擔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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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的退休也是雇主應給與保障的一環,於94年後轉以勞工退休金條例規範,每月雇主應在薪資外負擔6%的退休金提撥。
(三)上述投保及提撥
總計出來,雇主須在給付的薪資外再多負擔約19.4%的支出;若為承攬契約,則上開屬於勞動契約雇主義務的部份皆可免除。
四、若為假承攬真僱傭的情況,雇主的風險所在:
如果面談合作後,確實有給與合作者足夠的自由度,並且以完成的成果認定報酬,則傾向屬勞務承攬契約;但實務上也存有中間類型,即勞動契約與承攬契約併存的型態,典型的職業就是保險業務員,此類型也影響到實務操作如何認定的困難,但此中間類型暫不列入本文討論範圍,僅以遭主管機關認定的「假承攬真僱傭」說明風險所在。
(一)被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勞基法,予以裁罰並公告:
勞動基準法有諸多密密麻麻的裁罰條款,裁罰金額也會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的金額(勞基法第80-1條第2項);一旦被認定屬勞動關係時,最常遇見的裁罰型態即是要求員工按時上班的同時,相當有可能違反超時工作未給付加班
勞基法24條+79條1項1款)、及未給付休息日、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工資(勞基法39條+79條1項1款),裁罰金額自2萬至100萬之間,裁罰基準則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等,目前台北市訂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裁罰基準作為依據(台中市、彰化縣則無)。
(二)如未投保,則可分成兩方面說明雇主的風險:
1、未投保遭裁罰:
(1)、勞保和就業保險如應投保未投保,依勞保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須按「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及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規定,須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且行政裁罰的時效長達三年,也就是說,勞保局 最高可針對三年內未投保的保費,都列入裁處罰鍰。
(2)、職災保險如未投保,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簡稱災保法)第96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直接裁處定額的罰鍰。
2、未投保導致的損害賠償:
如果勞保應投保而未投保,導致員工本應能領取的相關給付無法領取時,勞保條例第72條第1、3項皆有規定,「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也就是說,如果未投保、或是高薪低保的狀況,在員工本可領取給付時,員工皆可透過民事訴訟向雇主求償。就業保險法第38條也有相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