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承攬」真「僱傭」的成本與風險
3、職災保險未投保所導致的行政追償:
(1)、上開的行政裁罰、或請求損害賠償,不論是員工提出行政檢舉、或是提起民事訴訟,都必須由員工單方面發動,而大多數員工囿於途徑或程序的不熟悉、或是基於儘速擺脫糾葛的考量,如果不是對生活已有影響,會開啟上開管道的員工仍是少數(但近年來確實有增多的趨勢),然而,在職災保險的部份,其領取的基本前提即為發生職業災害,也就是說,員工本身可能已因為發生職災後導致收入中斷,如果經由適當的宣導或管道得知現行的職災保險已經採到職日生效,而非以往的申報生效,就可知道即使雇主未投保職災保險,員工發生職災後仍可請領職災保險給付。
(2)、但基於保險的財務衡平,也可能帶有些威嚇的目的在,災保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如果沒有依法為員工申報投保,在勞保局發給職災給付之後,勞保局「於該保險給付之範圍內,確認投保單位應繳納金額,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繳納」。
(3)、該條『應繳納金額』,依行政子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第3條的規定,給付標準就是「一、傷病給付、失能一次金給付、喪葬津貼、遺屬津貼、遺屬一次金及失蹤給付:本法所定各項之給付基準。二、失能年金:本法所定同一失能程度失能一次金之給付基準。三、遺屬年金:本法所定遺屬一次金之給付基準。」,換句話說,就是給職災勞工的是一次性給付的話,就全額要求雇主繳納;如果給職災勞工的是年金給付的話,就換成一次金的金額要求雇主繳納。
(4)、上面的做法,有點類似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規定的「代位求償」,在保險公司依法給付肇事受害者保險金之後,即取得受害者向肇事第三人的民事求償權,保險公司就可以提出民事訴訟向肇事的第三人求償;但災保法採取的做法更為直接,是直接以行政處分要求雇主繳納,相較於民事訴訟的冗長與成本,行政處分一旦未提起行政爭訟而確定之後,即可移送行政執行署,對雇主直接執行;換句話說,民事代位求償需經判決確定後才可執行,行政追償則快速許多、且雇主如有不服,須自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行政爭訟管道才可改變,此種做法對未依法投保的雇主,風險十分沈重。
(5)、若以勞動部勞動統計查詢網的資料顯示,111年10月的職災發生千人率為1.89‰,舉例而言,每僱用一千位員工的公司,統計上每月就可能有將近2人會發生職災,每年則可能有22人會發生職災,若以其中2人為發生死亡職災計算,111年10月的職災保險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8,282元,職災死亡給付(含喪葬津貼、遺屬津貼)為45個月,則未依法投保,該公司可能每年需花費344萬餘元在職災追償上。
當然上開計算方式僅以勞動部數據概算,且勞動部未提供近年職災死亡千人率,只是以此概算凸顯保費節省與職災給付風險的不平衡;而且對於僱用員工人數較少的事業單位來說,職災的發生與否常常就是0與1的差別,如果其中一個員工發生致死的職災,相對應的給付可能就會拖垮一家小企業,不可不慎。
五、結語
肇因於景氣不佳、原物料高漲等因素,雇主的經營事業成本也確實逐步攀升,然而在員工的使用上如果確實具有從屬性的特徵,仍建議依相關規定給付及為員工加保,勿輕易使用「名為承攬、實為僱傭」的做法,因所對應的雖有薪資的節省、保費的節省,但隨之而來的法律上風險卻是切切實實、難以避免的,遑論如博客來此等大企業的商譽信用損失,因此此種方式恐不宜輕用,仍建議依法給付及投保,對雇主的風險可降至最低之外,對於員工也有全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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