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口頭申請育嬰假,HR可否以不符法定「書面申請程序」直接拒絕?
勞資案例
京盈以口頭向HR申請育嬰假,HR可否以不符「書面申請程序」為由直接拒絕?
實務見解
answer:不可以
按法令規定法律行為應遵守一定之程序或方式者,若無特別規定不能事後補正,本於法律行為有效性之原則,應准許當事人提出補正。本件依性平法第16條第4項所授權訂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固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惟並無明文規定不得事後補正,本件受僱人趙00曾於00年0月00日以口頭向上訴人之負責人提出育嬰假的需求,當下立刻遭到拒絕,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則原判決認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苟未依前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所定程序以書面提出相關資料供核,上訴人仍應先命其補正,倘申請育嬰假者拒絕提供或所提文件資料仍未符合性平法等所規定申請育嬰假之要件,始得拒絕申請。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313號判決意旨
公司與申請育嬰假之員工,可否有「申請復職時,不保證回復原職」之約定?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