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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普通傷病住院治療期間,經以加班補休抵充者,得否請領勞保普通傷病給付?|簡文成專欄
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而本條所稱原有薪資,係指勞工原或得之全部薪資(內政部71年5月14日台內社字第81300號函參照)。
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及其施行細則第22條之2規定之加班補休,係屬勞工之權利,於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雇主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勞工被保險人於遭遇普通傷病住院期間,如申請加班補休,致未能領取該普通傷病期間之工資,仍屬損失「原有薪資」,為免影響勞工加班補休之權益,勞工被保險人應得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2月3日勞保2字第0920070929號函釋意旨請領勞保普通傷病補助費。
本文由 簡文成老師 授權轉載。
圖/ 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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