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徵求20歲以下女演員算不算就業歧視?
#就業歧視罰則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65條,違反第5 條第1項規定可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也就是只要抓到雇主就業歧視,不是像勞基法的2萬起跳,而是30萬起跳。不過這部分舉證很困難,除非有明顯證據,否則罰不到。
例如雇主刊登徵才廣告,寫性別不拘,結果只找女生去面試,這你怎麼檢舉?
#若雇主真的有需求某條件的人怎麼辦?
因為種種因素,雇主真的要某個條件的人,而在這18項之一,如果符合以下三種理由,就不算就業歧視喔!!
(1)真實職業資格抗辯
對應「直接歧視」,雇主說限女性,或限特定條件,如果是該工作真的需要,是可以的。
例如 :
表演需求,需要一個高中女生角色,限女性、限20歲以下。
內衣模特兒,限女性。
婚紗禮服助理,限女性。
但是,徵求女性護理師、漂亮的櫃檯人員、男性救生員,這些是不行的,就算社會刻板印象,某些職業可能多數是某性別,但並非只有該性別才能擔任,這樣就構成歧視。
(2)營運需要抗辯
對應「間接歧視」,雇主需求某條件,間接造成每個項目的就業歧視,但如果該條件是那個工作所必須的,就不算歧視。
例如 :
不得有老花眼,這算間接年齡歧視,但若工作內容必須要精確視力,則不算歧視。
(3)優惠性差別待遇抗辯
若是限制某種身分的人才能錄取,這是對非該身分人士的歧視,例如限女性,這樣是歧視男性。
但是對於弱勢族群,國家會積極協助其就業,甚至立法促進,若是雇主因此而只進用該等弱勢族群,且在徵才廣告註明依XXX保護法進用,則屬合法。
例如 :
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佳。
#小結
人資為難的地方,是可能雇主有特定條件需求,這些需求是違法的,勸導無用,而且即使努力也沒下文。
例如主管是外貿協會的,你怎麼安排面試,最後老闆都靠外貌才錄取,該怎麼辦?
但是也不想違法,所以只好不限年齡、不限性別,一堆不限,但是,大家投了履歷表,卻老是石沉大海。
人資最苦的是,還不能跟你講實際原因。
結果,大家拼命投履歷沒下文,人資收履歷收得很痛苦,彼此都浪費了很多時間。
不過,在法律條文明定不得就業歧視,是有正向、教育的用意,只期望整體職場環境未來會有可能不一樣。現狀不美麗,但我們更要努力,未來才有改變的可能。

文/曹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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