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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大家都誤解了,勞基法不是雇主與勞工之間的法律!

【曹新南專欄】大家都誤解了,勞基法不是雇主與勞工之間的法律!-HR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到,許多媒體報導某雇主違反勞基法,被「重罰」兩萬這種新聞。

許多人認為罰太輕,有人認為為何只罰雇主,但有不少人對勞基法的定位其實不是很清楚。在此用比較白話,但不太精確的方式來說明。

國家依據憲法保護勞工的立場,制定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在雇用勞工時,應該怎樣怎樣,不該怎樣怎樣,例如低於基本工資,這時國家就可以處罰雇主;沒給工資,處罰;沒給加班費,處罰;超時工作,處罰。

有人以為勞基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其實不然,民法是規範私領域的權利義務關係,不管是自然人或法人,兩方發生糾紛,最後爭執不下上法院,法院會依據民法或相關法令,判決誰要賠誰多少錢。

但是勞基法不是誰要賠誰,雇主違反勞基法,是國家行政機關(勞工局)去處罰雇主,罰鍰進國庫,而不是拿這筆錢賠勞工。若是雇主被罰了,還是不願意將勞工損失的賠還勞工,這時行政機關(勞工局)沒辦法命令雇主直接賠勞工,還是要回到民事法院打官司。

所以,勞基法是規範雇主沒錯,而勞工是因勞基法保障的反射利益對象,但勞基法不是雇主與勞工之間的法律。

我們舉個例子,騎車闖紅燈,不管有沒有撞到別人,交警都可以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對吧。但是如果撞到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不可以要求撞人的機車騎士賠償被撞的人呢? 當然不行,這時候是雙方賠償和解,或是上法院民事訴訟求償,道理是一樣的。

這也是為何,當雇主違反勞基法時,勞工可能會有兩條路選擇 :

  1. 提出檢舉,勞工局會來勞檢,查到了會罰公司,但沒辦法要求雇主要補償特定勞工個人,而且理論上應該要保密,保護檢舉的勞工,所以沒法針對個人。這段屬於國家對雇主的公權力行使,當然也有可能罰錯,這時雇主可以先訴願,訴願不成可以跟國家打官司,也就是行政訴訟,要去行政法院打。
  2. 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這就是針對個人,勞工主張權益,可以先透過行政機關調解,調解成立就不用上法院,若是調解不成立,還是要上法院打官司。這部分就屬於私領域,就是去民事法院,若法院判決勞工勝訴,雇主就一定得還,否則可以強制執行。

上述是不很精確,但是很簡要的說明勞基法的定位,它介於私領域與公領域之間,也與民法有部分交集,到現在仍有許多地方爭論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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