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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大家都誤解了,勞基法不是雇主與勞工之間的法律!

以下摘錄一篇我幾年前在媒體的投書

  • 《勞基法是保護勞工?還是保護資方?》

《勞基法》不是雇主與勞工之間的法律,而是國家與雇主之間的法律。

因為勞資雙方權力、資源各方面的不對等,所以勞資之間的關係,不能用類似民法的消費行為,兩邊條件對等下的契約自由精神來看待。

若我們以勞動力做為一項商品,勞工出賣勞動力換取報酬,這似乎是一項交易行為,似乎可以看做是買賣雙方之間的問題。

但是,一方面是勞動力有其特殊性,無法儲存,而所換取的報酬是其維持生命、生存、生活所需;二方面雇主對於勞工,有著在客觀上的指揮、監督、要求等權力。因此勞資雙方在客觀基礎上的權力是不對等的,不能以單純的對等關係看待。

所以《勞基法》是以社會法的角度,以保護勞工的角度,以國家角色強制介入。其精神本來就不是認為勞資雙方是對等的,這與民法重視兩造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同。

《勞基法》的第一層意義,是保護勞工,所以雇主違法,是雇主要向國家繳罰款,不像《民法》主要就是輸的賠贏的。

《勞基法》的第二層真正意義,是國家機器保護資產階級的統治手段。

資方過於壓榨勞工,會導致無產階級革命,會使得政權會受到威脅,這是國家必須要介入的原因。

而且若資方不愛惜勞工,會導致勞工健康、體力、生產力下降,不利生產,不利整體國家經濟發展,這是國家要介入的第二個原因。

從國家的角度出發,國家機器的介入,是避免資方殺雞取卵,降低國家整體勞動力。從資方的角度,勞工需要被保護的原因,是這樣才可以用久一點,不會一下就被資本家耗完。

在西方,工業革命後資方過於壓迫導致的惡果,他們早已嘗過。因此,開始發展出各式管理、組織、人力資源,目的都是降低勞工不滿、增加勞工健康、向心力,讓員工自發性的感恩雇主、讚嘆雇主、自發性賣命。因為,他們已經意識到,勞工就是他們最重要的生產工具,保護好這生產工具,就是保護他們的經濟利益。

所以,理論上,勞動法令應該是最底限的要求,這底限的目的是避免勞工被破壞性的壓榨,形成不可逆的後果;而在這底限之上,才是雇主為了長遠利益考量,透過獎懲、晉升、企業福利、員工關係等,滿足勞工進一步的需求,讓勞工更努力為雇主創造財富。

但是在我們這裡,《勞基法》被當成天花板,有符合的就算是良心企業。更多的是雇主認為《勞基法》標準過高,有礙企業發展,更遑論要在這底限之上,給予勞工較好的勞動條件,換取勞工更佳的賣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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