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加班過勞中風,雇主判賠318萬!
今天看到一個法院判決,一審的時候勞工勝訴,雇主上訴二審,二審法院判決上訴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勞上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大概的狀況是,該名勞工發生中風,發病前6個月之加班時數,分別為95小時多、123小時多、78小時、86小時多、114小時多、137小時多,尤其是發病前,工作28日一共加班117小時,總工作時間達304小時,符合「職業促發腦心血管疾病認定指引定義」的長期工作過重,也就是過勞。
而且導致工作能力減損,所以向雇主請求:
醫療費用16,140元、職業災害補償工資1,500,672元、賠償看護費用286,000元、勞動能力減損3,221,192元、精神慰撫金500,000元,共計5,524,004元。
因為雇主已給付慰問金、薪資、代墊勞健保費用共1,079,858元,另外已向勞保局領取失能給付、傷病給付共計1,259,180元。
扣除之後,雇主還要給勞工3,184,966元。
雇主上訴,主張:
(一)勞工到職前,就有左腎結石症狀,而且他平日有抽菸、飲用含糖飲料之習慣,所以發生職業傷害,勞工自己也有一半的責任。
(二)雇主認為「全勤獎金」、「過夜津貼」、「加班費」都不算工資,所以勞工的平均工資沒那麼高。
(三精神慰撫金50萬也太高了,應該酌減為20萬元。
法院則是逐條檢視,逐一說明,最後判雇主敗訴。
這個案例提到好幾個勞動法的概念,值得了解。包含了:
(一)長期超時加班,導致中風,符合過勞標準,屬於職業災害。
應該這麼說,過勞的認定標準是非常嚴格的,必須要加班加到身體產生病變,而且要排除其他可能的因素,才能被認定為過勞。
這個部分,勞動部有一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2.aspx?id=FL089649
(二)員工如果自己有病,還是要看有無相關
過勞的成因很多,有可能真的是本來有疾病,但也可能是因為長期加班導致病情加重,所以需要專業評估。
但無論如何,發病前六個月與發病前一個月的超時工作,一定是正相關。
(三)勞工遭遇職災,雇主除了依勞基法第59條補償,另有賠償責任。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簡單說,當勞工發生職災,即使雇主無過失,還是有勞基法第59條的「補償責任」。
若雇主有過失,則除了「補償責任」,還另外有「賠償責任」。
這個案子,勞工長期加班,很難證明雇主無過失,所以雇主要負賠償責任。
(四)雇主的補償與賠償責任,可以扣掉勞保局的傷病給付、失能給付。
勞基法第59條與第60條分別有規定,所以從勞保局領到的給付,可以抵充雇主應該要付的部分,所以總金額是552萬,抵充掉後雇主還要賠勞工318萬。
這也是為何我們一再強調,即使員工人數不到五人,還是建議雇主要幫勞工投保勞保,如果沒有勞保的話,這些費用全部都要由雇主負擔。
(五)「全勤獎金」、「過夜津貼」、「加班費」通通都是工資
工資是計算加班費、請假、投保、退休金、職災補償的重要基礎,所以哪些項目算是工資很重要,對雇主而言,被認定為工資的當然越少越好。
不過法院在審理時,會依每一項的實質內容來檢視是否算是工資。
目前的通說是,工資的認定主要以「勞務的對價」為判斷基準,若無法判斷,再輔以「經常性給予」這個標準來看,這個經常性,指的是「制度上的經常」,所以不是雇主說不是就不是。
(六)精神慰撫金有沒有標準?
法院說,要「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
這個案子,法院直接列出勞工學經歷、年齡、剩餘可工作年數、失能減損情形,再比對雇主資本總額為2,900萬元,名下有7部汽車等等,兩相對照後,認為50萬合理。
小結:
勞資之間的爭議,勞工局屬於行政機關,是可以協助進行調解,但若雙方沒共識,最終還是要到法院,因此法院如何裁判,影響很大。
通常碰到職災的案件,若是雇主連勞保都沒有,補償與賠償的金額都會很高,這種時候雇主有可能會先否認僱傭關係,從根本上就不想賠。
若是僱傭關係賴不掉,可能會辯稱那不是職災、或是勞工也有責任、或是設法減少工資認定,降低賠償金額等等。
其實,如果雇主有合法投保勞保,且沒有以多報少,再透過商業保險等方式,是可以減少損失,也不需要對簿公堂仍逃不掉自身責任。
文/曹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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