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犯錯在所難免!但公司能罰扣勞工工資,或要求懲罰性賠償金嗎?
對此勞動部其實有明確的說明:勞動部民國104年11月11日勞動條2字第1040027481號書函:「三、前開規定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
即便勞資雙方已約定,對於違規事項得以罰款方式處理➡但雇主仍不因為勞工有違規,而直接從薪資中予以扣款
畢竟雇主還無法確認勞工對於扣款項目有無爭議。簡單說,所謂另有約定應該為「雙方均無爭議」,因此:
➡不能以事前有以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約定,即逕自扣款
➡應於在扣款時,再度與勞工確認對於扣款金額與原因並無爭議
除了事前約定的違規事項外,勞工於工作中也可能因過失而導致雇主損害。實務中不乏有雇主因此而直接從薪資中扣抵損害賠償,更甚者,也曾聽聞被要求罰款數倍的狀況。
但是!!查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損害賠償的範圍本來就只能以損害為限👉罰款數倍的狀況自非屬於適當!!
此外,機器都會出錯,更何況是人!?
➡經營上部分的損害,本就應認屬雇主經營風險與成本
➡一律要求勞工負全額損害責任,並不適當
因此要求勞工進行損害賠償前
- 應先釐清責任歸屬後
- 再依責任比重核算賠償金額
在前一個函釋(勞動條2字第1040027481號書函),也有對「預扣工資」做出定義:「另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綜合而論,工資在勞工同意前,都應該全額發給👉簡單說是否可以扣款的決定在於勞工,縱使是勞工有積欠雇主金錢,在未約定以薪資償還時,雇主也不能逕自工資中扣款!!
➡不管是否事前有無約定,都應該在扣款時與勞工確認
➡扣款數額、原因、方式與時間,皆應於扣款前確定
➡扣款前建議應以書面取得勞工同意
➡勞工對於扣款有異議,即不得逕自扣款,而應另循民事訴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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