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恒週報】行政機關勞動法專業委員會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所為判斷,於司法訴訟中是否有判斷餘地?(二)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性別工作平等會
3.性平會決定對企業的影響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規定,事業單位發生性騷擾案件時,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者,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附帶提醒,受害者因雇主未落實揭法定義務,亦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8條規定,就其所受損害者請求雇主負賠償責任。
(二)法院見解
1.有部分法院見解認為性平會組成調查小組之專家委員,均具有處理性騷擾事件之專業背景,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令授權之專屬性,應認其作成決定有判斷餘地之適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8號判決意旨,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455號判決維持見解)。惟近期有部分法院認為「性騷擾是否成立」及「雇主是否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之不確定法律概念,並非涉及科學理論或技術專業,專家委員會之決定非屬不可替代性、專業性之事項,不具有判斷餘地(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6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7號判決意旨參照)。
2.茲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6號判決之背景事實為例,某員工向性平會提出申訴,主張受僱期間有被隔著衣物拍打其肩膀、手臂、屁股及大腿等處,性平會評議結果認定雇主知悉性騷擾情事,未依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處以罰鍰處分。事業單位不服並提起訴訟,法院認為「性騷擾是否成立」及「雇主是否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非屬行政機關之判斷餘地,法院應依據社會通念之經驗法則加以判斷,經審酌後認定性平會之行政處分有違法處,進而撤銷原處分。
四、宇恒叮嚀(代結論)
綜上所述,近期法院實務見解對於就歧會、性平會對於「就業歧視」、「性騷擾是否成立」、「雇主是否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所作成判斷,有逐漸認為此些不確定法律概念,並非涉及科學理論或技術專業,專家委員會之決定非屬不可替代性、專業性之事項,不具有判斷餘地,故就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正確,法院原則上皆得加以審查。
因此,人資夥伴在面對就歧會、性平會之調查時,針對事實認定與勞動法令中不確定法律概念該如何解釋,應多引用過往法院實質審查後之判決意旨,縱使未來收受專家委員會認定之不利決定,仍可先請律師協助評估提起訴訟加以救濟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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