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5052
置頂

不用再害怕勞動局突襲檢查了!HR必知的「勞檢」重點違規項目:特別休假和出勤紀錄

出勤紀錄

「出勤紀錄」目的在能確實計算勞工每天的工作時間,作為核算勞工工資、加班費、計算特休之具體依據,也是確保雇主不會濫用責任制的一種方法。所以在勞基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要求雇主有準備勞工出勤紀錄的義務,而且處於得隨時供檢視及利用之狀態。

違反態樣

目前違反未置備出勤記錄規定者,大多是以下幾種情況:

  1. 僅以班表作為替代,並未有實際時間的記載。像這個最常發生在排班的行業,例如餐飲業、百貨公司、工廠、製造業。
  2. 紀錄僅以小時為單位,而未實際記載至分鐘數。
    新北市就曾有業者被勞檢時,因某名員工年度上下班紀錄皆為整點被罰9萬元,公司提起訴願,但被委員裁決出勤狀況太整齊不合理而被駁回,或是不少企業會以公司規模小,僅以簽到方式,表示勞工當天有上班,沒有紀錄「幾點幾分」上下班,或是只填寫「幾點上下班」後簽名,沒有確實登載至分鐘。
  3. 紀錄有缺漏,而未即時補正或補登載。
  4. 僅有缺勤或異常才紀錄。
  5. 以人性管理、尊重員工或經員工同意為由,未準備出勤紀錄。
  6. 以員工不願打卡為由,推卸雇主之責。
  7. 以高階主管職務或工作責任制為由,免於打卡。
  8. 登載不實的出勤紀錄。

 實務上有遇過公司有兩套打卡系統,一套是打給勞檢員看的,或是叫員工先打卡再加班,不過通常勞檢員也很有經驗,會在現場參考其他佐證,例如請雇主提供電腦使用記錄、訂單記錄、公司的監視器等,比對出勤紀錄、班表,馬上就可以發現這個紀錄是否確實。

曾有公司被勞檢到,員工出勤紀錄皆準時,但監視器上卻發現有員工晚下班,因此還是被裁罰15萬元!因此,公司切勿怕麻煩而做假資料,畢竟百密必有一疏,還會有刑事責任。

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

(一)勞基法第30條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一般來說公司會讓員工使用打卡鐘,可是會有兩個問題,第一就是五年的紙本資料和檔案文件,說實在的很難妥善保存!萬一紙本因為淹水或被蟲蛀而毀損,導致勞檢時拿不出來出勤紀錄,就會被罰。

第二,公司如果只有少數員工還好,如果有多數員工的話,每一個員工的出勤紀錄又要保存五年,公司還要特地騰出一個地方放置紙本,也是要花儲存成本,「保存不易」和「儲存成本」這的確讓大部分的公司很頭疼,但這是法條的規定,公司和企業還是要想辦法遵守。

(二)勞基法第30條第6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為什麼立法者要求出勤記錄必須記載到分鐘這麼細?因為記載到分鐘在計算加班費時最為明確,例如表定時間五點半下班,六點開始加班1.5小時到七點半下班,如果只記載到七點,就會少算半個小時的加班費,為了避免發生爭議,出勤紀錄不得僅以小時為單位,應記載至分鐘為止。

出勤紀錄在勞基法中是很重要的部分,但因為在勞基法中只有規定兩項,所以常被忽視,不過因為法令所規定是「雇主」應準備出勤記錄並確實記載,並非規定員工,所以在這裡要提醒公司或雇主,一定要好好重視員工的出勤紀錄,也應主動了解紀錄是否屬實,並建立公司忘打卡機制。

例如,員工若未確切紀錄出勤時間超過一定次數,將會影響考績或認定為曠職扣薪等制度,去養成員工打卡的習慣,未來如果公司被勞檢時,才能避免受罰。

至於站在勞工立場,也不要認為準備出勤紀錄僅是雇主的責任,而不配合記載出勤紀錄,一旦有遲到或請假扣薪、外勤、未給予加班費或是未給予特休等爭議發生時,將無任何依據可證明自己有出勤的紀錄。所以勞工上下班,一定要用公司規定的方式回報自己到勤或加班。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